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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协委员王秋良:建议上海单独设置知识产权法院

在上海加快建设“五个中心”、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一方面,上海该如何更进一步?在今年的上海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期间,市三中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原院长王秋良委员联合何品伟委员、陆建强委员等提交了关于推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单独设置的建议。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于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11月6日、12月16日、12月28日,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挂牌成立,这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的重要里程碑。与其他两地不同的是,根据《设立方案》,北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可单独设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则与上海中级法院合署办公。

按照中央部署,上海设立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加挂牌子;同时设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按中级法院组建,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这就形成了三院“审判业务独立,行政党务合署”的运行模式,即三个法院分别行使法律赋予的审判权,设立一个党组,司法政务、党务、宣传等综合性管理事务由一套机构完成。

作为原三中院院长,王秋良委员对知产法院与中院“合署办公”的运行模式了解颇深。在他看来,这样一种运行模式在设立之初确实体现了机构精简的改革初衷。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合署办公”的运行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也与中央对上海的城市功能定位不相匹配。

“随着上海城市能级的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将持续增长,越来越多的知产纠纷将以诉讼形式进入法院。‘合署办公’的运行模式对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存在很大制约。”王秋良委员根据自己任职三中院院长期间的经验谈道:“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属性不同、职能不同。在‘合署办公’模式下,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共用立案、执行、办公室、审管办等部门,尽管三家法院审判业务独立,但是审判辅助、保障力量需要同时兼顾三者,限于总的人员编制限制,影响了知识产权案件的立审执衔接和诉讼保全的及时开展。”

王秋良委员在意见中还提到,从国际上看,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是单独设置,没有合署的模式。在开展国际交流过程中,难以解释“合署办公”的模式,与其他案件混同管理,也不利于展示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专门化、专业化的形象。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是考量一个国家或者经济体营商环境最为权威的评价体系。该报告对司法程序质量有专门的评价,包括法院结构、诉讼程序、案件管理、法院自动化和替代性纠纷解决等评价内容。如果按照上述评价体系而言,我们采用的知识产权法院与三中院“合署办公”的模式,有可能使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营商环境评估“加分项”变为“减分项”。

为此,王秋良委员联合何品伟委员、陆建强委员等建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按照直辖市中级法院单独设置,不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

他认为,四年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建立了一套符合司法改革要求、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覆盖审判、队伍、管理等方面的较为完备的工作机制,同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目前40名干警中,取得硕士学位34人、博士学位3人,平均年龄37.75岁;19名法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年限均超过6年,其中有13位超过10年,是一支经验丰富、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由此可见,推进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单独设置改革已经具备了法律基础、制度基础和人才基础。(李欢、刘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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