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规定是基于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官方文件进行广泛复制传播的考量。但对于介于官方文件与私人文件之间的一些法律注解,著作权法并未明确其著作权法地位。本文从美国最新案例出发,梳理了相关案件对介于官方文件与私人文件之间的法律注解的认定方法,希望对国内该类作品的认定有所启发。
在我国,并未对官方颁布的法律注解的著作权法地位予以明确。近期,美国的一则判例认定,官方发布的法律注解不具有可版权性,不可受到版权法保护。
2018年10月19日,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在“佐治亚州(State Of Georgia)诉公共资源公司(Public.Resource.Org,Inc)”一案中,认定《佐治亚州官方注解法典》(Official Codeof Georgia Annotated,下称《官方注解法典》)的创建是立法者通过行使其立法权进行的工作,其最终作者是人民,其本质是公共资料,故该注解法典不受版权保护。
官方注解引纠纷
《官方注解法典》是佐治亚州法规注解汇编,自1982年以来每年都会出版。该法典中包含法律文本以及与法律文本相关的历史发展、编辑评注等注解。相比于已经颁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本,注解尽管也是官方法典的一部分,但根据佐治亚州的规定,其本身并不像法典的法定文本部分那样具有法律效力。
该注解最初是由律商联讯(Lexis Nexis)集团的运营部门根据其与佐治亚州签订的一项协议撰写。根据该项协议,律商联讯集团应当在法律修订委员会(Code Revision Commission)的指导管理下负责注解的编写、出版、发行等工作。对于产生的注解法典,其版权归属于佐治亚州,律商联讯集团则在佐治亚州范围内享有对该注解法典的独家出版权。
公共资源公司(Public.Resource.Org)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其设立宗旨是为公众访问获取政府档案和法律资料提供方便的途径。2013年,该公司购买了186卷印刷版的《官方注解法典》及其增补,将这些文本扫描并上传到自己的网站,供公众免费获取。此外,该公司还将《官方注解法典》的电子版复制在优盘上,然后邮寄给佐治亚州的各个立法者,并且向其他组织和网站提供文本的复制件,以促进文本的进一步传播。在2015年7月21日,委员会代表佐治亚州在佐治亚州北区地区的联合地区法院对公共资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对被告的上述行为发布禁止令。同年9月14日,公共资源公司答复承认其广泛传播了《官方注解法典》,但否认佐治亚州拥有该法典的有效版权,同时通过合理使用进行辩护。随后,公共资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佐治亚州对《官方注解法典》的任何部分不享有有效的版权,因为《官方注解法典》属于公共领域”。地区法院在之后批准了委员会的部分简易判决动议,否决了公共资源公司的动议,并向其发出了永久性禁令。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在2018年10月19日撤销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和地方法院关于给予佐治亚州禁令救济的命令,并发回重审。
类似判例可借鉴
上诉中,马库斯(Marcus)法官认为《官方注解法典》中不存在有效的版权。他认为如果要认定存在版权侵权行为,原告需要证明作品上存在有效版权且被告从中复制了受保护的元素。由于佐治亚州对注解进行了版权登记,双方对公共资源公司完全复制了《官方注解法典》也不存在争议,故版权无效性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公共资源公司。而要确定谁拥有作品的版权,通常必须首先确定作者的身份。当考虑政府法令的可版权性时,美国通说认为其“作者”应当认定为“人民”。这意味着这类作品本质上是公共资料,因此不可获得版权保护。
为了证明这一点,马库斯法官对过去的主要相关判例进行了梳理。最高法院第一次处理该问题是在Wheaton诉Peters一案中,但在该案中并未对“法律”被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这一规则的基础进行解释。法院在Banks诉Manchester(下称Banks案)一案中重新审议了这个问题,认为州法院法官的意见,就像最高法院的意见一样,不具有可版权性。该案中法院将“作者”构建为将法官和记者排除在作为有关材料的作者之外的法定概念。在Callaghan诉Myers案中,法院认为不同于Banks案中所涉及的法官意见书,Challaghan案所涉的法律报告是记录者而非法官撰写,且也是记录者而非州主张版权保护,因此不可在无法律依据情况下禁止其受到版权保护。
下级法院在6个案件中进一步探讨了政府法令不可版权性规则的性质和适用。除了Howell诉Miller案和Veeck诉S.Bldg.Code Cong.Int‘l公司案,在其他4个案件中法院都拒绝在其他相关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扩展适用。而在立法上,美国国会已在1909年版权法中指出“任何属于公共领域的工作成果……或美国政府的任何出版物……或其全部或部分重印本都不得享有版权”,这一规定将Banks案中的规则部分转化为了成文法。而在之后1976年颁布的现行版权法中,这一禁令仍然被保留了下来,并且添加了“美国政府的任何工作成果都不能获得版权保护。”的规定。虽然该禁令仅针对联邦政府,但正如版权局1961年的登记报告所述“司法确立的规则仍然阻止了国家法律,市政法令,法院判决和类似的官方文件受到版权保护”。
虽然判例和国会立法早已确立了政府作品不具有可版权性的规则,但该规则的基础通常并不明晰。马库斯法官认为对Banks规则的理解应以民主法律性质的基本原则为基础。在民主统治下,人民是统治者,借助立法代表和司法代表来管理自身,故立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只是法律的起草者,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才是他们所产生成果的真正作者。因此,Banks规则最终面临的是作品是否可以归属于人民这一实质性作者的问题。法规、司法意见和其他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文本的确是人民作为实质性作者的典型作品,但并非是唯一可能受该规则约束的作品。为了明晰受到该规则约束的作品范围,应以法律文本为例进行研究,从中可发现法律的特征——由受委托行使立法权的特定公职人员撰写、本质上是权威的、通过某些特定的规范程序制订。正是这些特征,将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作品与所有其他作品区分开来。
法院判决不保护
根据上述的法律特征对《官方注解法典》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官方注解法典》中的注解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却也是法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编纂该官方注解的公职人员的身份,该官方注解的性质以及该官方注解的编纂程序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这些注解本身带有法律的性质。
首先,从制定者来说,佐治亚州议会是其制定背后的推动力。虽然注解由律商联讯公司负责编写,但由法律修订委员会作为佐治亚州议会的部门之一,对注解的创建提供具体详细的指导并且对全程进行管理,对整个修订过程进行了直接权威的控制。而佐治亚州议会也并非仅由一般的政府工作人员组成,而是包含了直接行使主权的公职人员。也就是说,《官方注解法典》是由被授予主权和司法权的公职人员创建的,这一认定有助于将该注解归于公共领域。
其次,从作品性质来说,《官方注解法典》中的注解虽然不像其中的法定部分那样具有法律强制力,但是作为佐治亚州法规含义的“权威”来源,具有类似法律的性质。注解与法定文本已经被州议会合并成了一部国家认可的统一法典,这意味着注解是被撰写法定文本的同一机构接受的,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即为如何理解解释佐治亚州法律提供了官方指导。实际上,佐治亚州法院在实践中也已经将这些注解作为理解法令法定含义和立法意图的权威文本。注解的权威性使其与通过主权行使创建的作品非常相似,与创作者身份一样,这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得出这些注解可以归属于人民这一实质性作者的结论。
最后,从创建程序来说,虽然将注解制订为佐治亚州官方法典的程序与州法规的制订程序并不相同,但他们关系之密切不可忽视。这些注解并非通过佐治亚州的一般立法程序被制订,但佐治亚州议会表决同意了该注解作为官方法典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也的确经历了两院投票并由州长签署成为法律的过程。除此以外更为重要的是,议会每年都会投票对《官方注解法典》进行修改,并重申其作为佐治亚州法律官方注解的地位。因此,佐治亚州议会的行为表明该注解是立法者在履行公务时创建的,对程序的分析也为该注解不具有可版权性提供了支持。
经过上述分析,法院得出结论,《官方注解法典》是佐治亚州全体人民共同的创作成果,其本质是属于民众的公共领域材料,其中不存在有效的版权,故所有人都可以对其免费出版。(秦燕婷、阮开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