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1月6日,市民杨某就其销售劣质食盐的行为在《广州日报》刊登致意声明,公开向消费者致歉。杨某为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审理的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此外,杨某还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655元。
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向消费者公开致歉,是最近一年来才开始出现的案例。全国首例,发生在浙江义乌,去年3月,一淘宝商家的3名涉案人因售假行为,被法院判刑并处罚金,同时在淘宝网主页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无论是登报致歉,还是上网致歉,这样的“首例”都会引人关注。有人觉得应该致歉,也有人觉得不法商人受到了刑罚与经济处罚就够了,道歉不过是种形式,可有可无。
刑罚与经济处罚,当然是打击假冒伪劣最有效的手段,特别是,惩罚性赔偿的出现,使得不法商人的违法成本进一步提高了。2017年,广东省消委会提起了3起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案,其中要求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7480元,在去年4月的庭审中,得到了广州中院的支持,在相关司法领域中成为首例。显然,这样的举措对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具有立竿见影的威慑力。但是,这并不会掩盖被告人向消费者公开致歉的意义。
首先,要求被告人向消费者公开致歉,是对消费者的尊重。消费者是假冒伪劣商品的直接受害者,虽然检察机关或消委会代表了消费者与被告对簿公堂,但本质上讲,消费者是真正的“原告”。由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具体消费者难以确定,因此,要想让案件与消费者产生看得见的关系,被告人的致歉声明,是最有效的形式。这也是对消费者的一种心理补偿。
其次,致歉声明具有更直观和更有影响力的警示作用。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相关打假案件也层出不穷,这样的案例多了,许多人也就觉得不足为奇,包括制假售假者自己。这种背景下,通过公共媒体刊登被告人的致歉声明,无疑能起到很好的宣传教育效用。相关致歉声明引起舆论的热议,也说明了这一点。
此外,这一案例也提醒我们,要想让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与消费者产生更现实的联系,还应在“致歉声明”上更进一步。那就是,让不特定的消费者尽可能成为“特定”,以便能够从被告人的惩罚性赔偿金中领取应得的经济补偿。比如,消费者日常购物,可养成保留小票、收据或发票的习惯,一旦发现相关公益诉讼涉及的商品自己也曾购买,那么就可以凭票领取赔偿——如果案件最终生产了惩罚性赔偿金的话。
总之,要求不法商人向消费者公开道歉,是一个创举,很有必要推广开来。椿桦本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