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由张艺谋执导的影片《影》在国内外上映,获得了票房和口碑的双丰收。然而,近日,一篇斥责该片出品方侵犯音乐创作团队权益的公开信发布于网络,来自中央音乐学院的董颖达向出品方提出添加作曲者和团队成员署名的诉求,并以侵害署名权为由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些年,影视音乐侵权纠纷时有发生,然而,由于协议签署不规范、权责界定不清晰等原因,被侵权人的诉求往往难以得到伸张。随着我国影视产业的蓬勃发展,影视音乐制作行业的规模也逐年扩大,众多机构和个人以唱片公司或个人音乐工作室的形式参与到影视作品的制作中。为了保障各方的利益并促进创作工作的顺利开展,片方与音乐制作方需签订关于影视音乐创作的协议书。然而,由于艺术创作的特殊性,像创作成果能否获得片方的认可等软性标准,协议是无法予以保障的,同样地,片方也无法确保其在付出资金和时间成本后,必然能获得令其满意的配乐。由此可见,双方都应围绕着艺术创作的特殊性,在起草和签订协议时,对各方的权益予以尽可能全面的表述。
为了获得更好的艺术效果,实现更高的艺术追求,影视与音乐形成了相辅相成的紧密关系,双方应积极携手并进,而非消极走向分歧。希望此次纠纷能够唤起人们对影视音乐知识产权的重视,自觉维护和尊重音乐创作的相关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够营造出有利于整个行业发展的优质生态环境。作者:施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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