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12月14日,十堰市食药监局官网发布公告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市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调味品、饮料9类食品共52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9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由竹溪县悦心食品加工部生产加工的米糕,生产日期为2018/10/15,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0528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由茅箭区火车站海星关东酒行经营销售的高粱酒(50%vol),购进日期为2018/09/01,铅(以Pb计)检出值为1.01mg/kg,标准规定为≤0.5mg/kg,检验机构为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由茅箭区火车站海星关东酒行经营销售的高粱酒(55%vol),购进日期为2018/09/01,铅(以Pb计)检出值为1.68mg/kg,标准规定为≤0.5mg/kg,检验机构为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十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十堰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竹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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