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草案着眼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借鉴国际做法,大幅提高故意侵犯、假冒专利的赔偿和罚款额,显著增加侵权成本,震慑违法行为;明确了侵权人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举证责任,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阻止侵权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此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处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数额。
所谓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中的一种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这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赔偿制度。中国于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此次专利法修改是专门针对专利权保护进行的一次特别修改。立法部门已认识到,仅靠“填平原则”已不足以遏制恶意侵权和反复侵权的行为。因此,草案准备借鉴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把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进一步提高,以加大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的力度。
中国现行损害赔偿是以补偿损失为原则,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其它法律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笔者认为,把惩罚性赔偿制度延伸到其他损害赔偿领域,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尤为迫切,一方面,中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主观上采取轻率、漠视态度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不法行为给予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对加害人的惩罚,对受害人给予抚慰,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可有效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减少恶性侵权行为的发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专利侵权等行为不仅可以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且可使侵权人承担更大的经济压力,达到制裁的效果,从而阻止不法行为再次发生,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