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红特绝群芳最,清誉高香不二门。祁门红茶一直凭借着香气高醇在世界上享有盛誉。然而,围绕着祁门红茶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问题,池州、黄山两地一直纷争不息。2017年底,北京高院就备受关注的祁门红茶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将使用地域范围仅限于祁门县的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宣告无效。但此后,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不服北京高院的终审判决,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祁门红茶协会的再审申请。至此,历时14年的祁红商标纷争终于落幕。
回顾:祁红产地仅限祁门引争议
围绕着“产区覆盖范围”之争,历时十几年的“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争此前曾引发各界广泛关注。2004年9月,黄山市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祁门红茶及图”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产区范围仅限于祁门县内。2008年商标初审公告后,位于池州境内的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认为“祁门红茶”的产区覆盖范围并不仅仅是“祁门县所辖行政区域内”,还应包括“池州石台、东至以及黄山黟县等地”。
此后,黄山、池州方面进行了一场历时长久的商标战。其间,安徽省工商局曾介入协调。祁门红茶协会也曾于2015年9月领到“祁门红茶”证明商标证书原件;但同年10月,针对国润公司提出的异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裁定:祁门红茶协会将争议商标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向商标行政机关申请注册时,将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仅限在祁门县的做法违背了客观历史,“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的裁定,祁门红茶协会表示不服,后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不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国润公司后又诉至北京高院,二审法院采纳了国润公司的上诉意见:对于这种限定范围不准确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法不应予以注册,“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最新:14年商标纷争终于落幕
北京高院的二审本是终审判决,但祁门红茶协会并不甘心这样的结果,之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的再审申请。至此,这场历时14年的祁红商标纷争终于落幕。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规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申请书中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范围、所示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形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还提到,安徽省行业主管部门安徽省农委针对祁门红茶的生产地域范围所引起的相关主体争议多次主持协调处理,最后对地域范围明确以“大产区”范围为准,并在本案诉讼期间再次提交了说明。祁门红茶协会和国润公司在商标注册争议期间均参加了由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持的协调会,会后形成的会议纪要也载明诉争商标应以“大产权”范围进行标示。“祁门红茶协会违反了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应负有的义务,被诉裁定和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其构成‘不正当手段’行为,诉争商标应予以无效,是正确的。”
业界:建议双方求同存异共发展
针对池黄两地相关机构或企业围绕祁红地理标志商标长达10余年的纷争,我省茶业届相关专家学者此前在接受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采访时就曾呼吁,在保护原产地品牌信誉和诚信的同时,还需要谋求共同发展,“希望相关方面能妥善解决纷争,求同存异,共同推动祁红品牌形象的提升,齐心协力把安徽茶产业做强做大,合作共赢、良性发展。”
“双方的诉求都能理解,但如此长达10余年的纠缠,对双方来说都是耗时耗精力的事,这种内耗更不利于茶产业形成合力向前发展。”昨天下午,我省一位不愿具名的茶业界人士表示,希望双方能以这次裁定为契机,坐下来好好商谈如何正视现实、携手发展,把更多的精力用在如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上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春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