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称石景山法院)召开涉知名品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情况通报会,对外通报该院自2016年以来受理的涉知名品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情况,并对这些案件的共性特点进行了分析。
“涉知名品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呈现数量明显增多、索赔额及判赔额均明显提高、侵权形式更加多样化等特点。”石景山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易珍春表示。
案件量增多
据易珍春介绍,2016年以来,石景山法院共受理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324件,绝大部分案件涉及国内甚至国际知名品牌;受理不正当竞争案件40件,其中涉及知名品牌的案件8件,占比20%。上述案件已审结300件,以判决为结案方式的有101件,在这101起案件中,权利人胜诉案件99件,败诉案件仅为2件,权利人胜诉率达98%。
上述案件涉及的被诉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针对国际知名品牌开展大规模的制假售假活动被诉侵权,这类案件还特别容易涉及刑事犯罪问题;二是通过互联网将他人英文商标或中文商标的拼音作为域名,或是将他人知名商标直接作为网站名称,或是在网上宣传、经营活动中大肆使用他人知名商标;三是小商品市场或小商户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四是侵权人将他人知名商标注册为自己企业的商号,借助他人品牌知名度“搭便车”;五是侵权人通过对产品产地、品质、成分及企业历史、品牌介绍进行虚假宣传,“碰瓷”知名品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了解,自2016年以来,石景山法院共受理涉及国际知名品牌被侵权的涉外案件10件,与此前相比有较大增长。涉及到的国际知名品牌包括德国“奥迪”汽车、丹麦“嘉士伯”啤酒和“蓝罐曲奇”、法国“香奈儿”时尚品牌和“依云”矿泉水、美国“LEVI’S”牛仔裤、日本“矫马”润滑油等品牌,共涉及6个国家,商品范围覆盖了服装、化妆品、食品饮料、汽车、工业用品、家用电器等。
据介绍,这些案件事实复杂、证据繁多、争议较大、审理难度大且被社会广泛关注。涉外知名品牌案件的增多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下沉、基层法院有权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有关,也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提升及保护力度的加大直接相关。
新特点呈现
不仅是案件数量增多,索赔额及判赔额也明显提升。2016年石景山法院审理的涉及小商品市场、小商户的商标侵权案件平均标的额为2.8万元,仅有极少数涉外和涉网络游戏商标侵权案件的标的额能够突破50万元。截至2018年上半年,涉小商品市场、小商户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9.83万元,比2016年增长2.5倍,涉知名品牌案件中诉讼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共19件,占比接近四分之一,其中一起案件诉讼标的额达4000万元,远远高于同类商标侵权案件以及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标的额。
索赔数额明显上升的同时,法院判赔数额亦相应提升。2016年,石景山法院受理的涉及小商品案件判赔数额均在5万元以下,平均结案标的为1.99万元,结案标的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2件,最大结案标的案件为涉“奥迪”商标侵权案,结案标的为80.5万余元。2017年,即使在该院处理了大批涉及“中华”铅笔等价值较小的商品的情况下,涉及小商品案件的平均判赔数额仍同比上升了近四成,达到2.73万元;高赔额判决也相应增加,结案标的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5件,最大结案标的案件是涉丹麦“蓝罐曲奇”不正当竞争案,赔偿数额为204万余元。
从这些案件中能够发现侵权行为呈现多样化、复杂化以及隐蔽化等特点。以往审理的涉及知名品牌的侵权案件基本为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侵权行为比较单一,而现在的侵权行为多从企业名称、网站名称、虚假宣传、产品包装各方面进行仿冒,并从外资背景、商品历史等诸多方面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更有甚者,本身是知名品牌的授权经销商,却经营销售假冒商品,危害极大,一般消费者很难辨别。由于侵权行为的复杂化,因此导致相当一部分品牌权利人选择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事由合并诉讼。
在侵权行为复杂化、隐蔽化的同时,权利人的维权能力亦明显得到提升。许多知名品牌不断加大在维权方面的投入,聘请优秀、专业的法律团队,从调查取证、查找侵权人、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等方面做了充分准备。
新建议提出
“在企业越来越注重塑造自身品牌的今天,任何经营主体都要合法、守法地开展经营活动,重视创新,不断增强创新能力,切不可心存侥幸,想尽办法攀附他人品牌的商誉,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易珍春表示,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权利人维权意识和能力显著提升的今天,侵权行为最多实现短期获利,一旦侵权行为暴露,必然会付出极高的代价,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同时提示小商户一定要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入商品并索要、保留好正规票据,以免在被诉时无法提供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而最终败诉。
对品牌权利人来说,在维权过程中一是要加强调查取证的规范性,如对侵权人线上侵权行为进行取证时,要对相关网页进行完整保存,并通过国家公示的ICP/IP/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对涉案网站备案主体信息进行查询,以确定被诉主体;二是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申请证据保全、诉讼保全或行为禁令等,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侵权人正在利用与原告品牌相同或类似的域名开展线上宣传、营销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时一并提交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对涉案域名采取保全措施,禁止该域名在审理过程中进行转让,避免侵权人转移财产、逃避责任;三是要明确诉请的事实和理由,在起诉状中要写明主张侵权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于选择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要慎重,不要不加甄别地认为只要与涉案行为有关就起诉,此举将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审理时间延长,使权利人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维护;四是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不可过于盲目,可在诉讼前通过查找参考同类案件生效判决的判赔结果形成合理预期,再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相关证据合理确定索赔数额。
易珍春建议,为完善知名品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可以通过以下几个举措来共同发挥作用:一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通过选取社会关注度高的涉知名品牌典型案件开展庭审直播,及时公开裁判文书等方式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好司法主导作用;二是加大司法惩处力度,依法、科学、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降低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对针对知名品牌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坚决予以打击;对权利人维权时的合理支出,加大支持力度;三是在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发挥好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的作用,全方位加大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祝文明)
(责编:王小艳、王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