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通常会在某一国家设立一个专门的部门来管理自身的知识产权资产。这种部门会对来自该企业遍布各地的研发中心的创造性概念进行评估,作出有关专利申请的重要决定,并且针对专利的申请与注册流程专门配备一定的资金来开展相应的注册战略。而土耳其国内新出台的《工业产权法》以及因专利创新而带来的税收优惠则使得在土耳其专利商标局开展首次专利申请工作成为了人们的首选。在这里,本文将重点介绍下土耳其国内相关的法案。
《新工业产权法(第6769号法律)》
《新工业产权法》中的第9款“雇员监管规定”于2017年9月29日生效,这条规定主要涉及到雇主与雇员对其发明所承担的义务,并且与《新工业产权法》中的若干条文有所关联。《新工业产权法》中的第116款于2017年1月11日生效,这条规定主要涉及到申请人在为其职务发明递交专利申请时所需要承担的义务。同时,该条规定还作出了如下的强制性要求:在雇主想获得某件职务发明中的全部权利或者某件发明申请是以雇主之名进行投递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要在土耳其专利商标局开展首次的申请工作。
在于土耳其专利商标局首次递交申请后,如果作为申请人的雇主已经根据《巴黎公约》中的相关条款获得了优先权,那么其将有权根据《新工业产权法(第6769号法律)》第115款5条和6条的规定在12月内于海外递交相应的专利申请。
综上所述,在雇员创造出新的发明后,雇主必须要非常仔细而且严谨地对该发明进行评估,并且要根据土耳其国内的法规制定出一套严谨的专利战略。
《企业所得税总公告(第1号)》
本段内容将着重介绍下《企业所得税总公告(第1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总公告(第11号)》中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总公告(第1号)》修订方案的相关条款(特别是5.12款及其之后的各种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520号)》第5/B款的规定,如果企业在土耳其开展了研发、创新以及软件开发工作并因此而获得了以专利或者实用新型形式出现的发明,那么企业在使用这些发明过程中所获得的50%利润是可以根据相关的法规获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