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2017年交易额接近30万亿元,但消费者在网购中遇到的糟心事并不少:买到假冒伪劣商品、预缴押金难以退还、搭售商品防不胜防、给出差评被商家骚扰……其中一些问题与电商平台审核不严、管理不力有关。由于网络的匿名性、隐蔽性,一旦发生纠纷,商家联系不上,平台不管不问,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平台管理漏洞,改头换面、“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在不同的电商平台流窜作案,让消费者投诉无门。
不难看出,在电子商务的三方主体中,电商平台和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既然电商平台以多种形式从网购中获利,就对相关商品服务信息负有管理和监控的责任。当他们疏于履行审核责任而对消费者权益形成侵害之时,就应与经营者一起承担共同侵权的后果,这意味着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既可以起诉平台也可以起诉平台内经营者。对消费者来说,起诉平台自然比起诉身份模糊、区域分散的经营者要容易得多。在均衡保障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权益时,适当加重对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无疑是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另一方面,电商平台也有能力对平台内经营者尽到管理职责。大数据时代,电商平台既是“把关者”,又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掌握着买卖双方的相关数据,可以建立较为全面、高效的监测网络,通过实名认证、银行卡绑定、信用评价、收取保证金、控制资金流水等多种方式,有效地辨别不法行为,向出售问题商品或提供劣质服务的经营者追偿。有时,这种监控和管理甚至比相关部门更有效、对不法分子的震慑力更大。目前阿里巴巴的后台算法已经实现“重点对象重点监控”,对一些制假售假的重点区域、人群进行盯防,并与相关部门联动合作,共同净化网购环境。
电子商务法的诞生,有助于倒逼电商平台强化监管责任,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改善用户体验,剔除无良商家及不合格产品,营造电子商务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韩小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