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药监局近日发布“关于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示(2018年第29期)”该公示称,为切实保证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该局近期抽检了方便食品、粮食加工品、饮料、薯类及膨化食品、调味品、肉制品、酒类等7类食品302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10批次。
总体情况:方便食品8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粮食加工品103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肉制品2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酒类24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饮料134批次、薯类及膨化食品7批次、调味品5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标称农安县李氏兄弟食品厂生产的麻辣熟食(唐僧肉),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23.4mg/g,标准规定为≤5mg/g;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0000000CFU/g、7500000CFU/g、9000000CFU/g、17000000CFU/g、16000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二)标称农安县黎师傅食品厂生产的面制食品(唐僧肉),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24.9mg/g,标准规定为≤3mg/g;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7000000CFU/g,标准规定为≤10000CFU/g。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三)延吉市西市场成哲面条摊床销售的标称乾安县潘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拌面(酸甜微辣口味),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0406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四)延吉市西市场成哲面条摊床销售的标称乾安县潘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冷面(荞麦口味),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394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五)延吉市西市场朱志英水产品摊床销售的标称和龙市泉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冷面,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181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六)长岭县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苏美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味鸡爪,菌落总数检出值为45000CFU/g、2400000CFU/g、49000CFU/g、36000CFU/g、56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七)标称吉林省乾多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银花雕酒,酒精度检出值为40.1%vol,标准规定为41.0-43.0%vol。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八)吉林市船营区嘉之福副食超市销售的标称长春市世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金小米酒,酒精度检出值为44.1%vol,标准规定为39.0-41.0%vol。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九)吉林市船营区欣妍平价直销便利店黄旗一店销售的标称吉林省九台市龙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珍品?沙棘(配制酒),酒精度检出值为<0.5%vol,标准规定为4.0-6.0%vol。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十)吉林市昌邑区兴客隆超市欣昌店销售的标称吉林市相府家酿酒厂生产的小米酒(配制酒),酒精度检出值为29.8%vol,标准规定为34.0-36.0%vol。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告知生产企业所在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延边、长春、吉林、松原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延边、吉林、松原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