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浙江某公司自2011年开始使用的两个标识图案,被李某于2016年抢注为商标。随后,李某对该公司多次发起投诉,谋求高价转让涉案商标、提供付费撤诉服务等。对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赔偿本案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
“恶意抢注”是指以获利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行为。现在很多中小企业推出产品时,不是先注册商标,而是有一定影响后才去注册,包括许多百年老店,也没有注册商标的意识。这就催生了职业抢注人,因为商标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他们就专门钻空子,看哪家销路好、名气大,就提前抢注。抢注以后,自己又不生产,而是以侵犯商标为名进行讹诈。类似的行为还有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比如和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近似,以及涵盖相同及类似商品服务;有的占有公共资源,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有的针对同一企业进行反复抢注、连续抢注。工商总局就表示过,商标恶意注册现在有日趋规模化、专业化的趋势。
尽管《商标法》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职业抢注人乐此不疲,本身就说明了法律强制力的不足。因为抢注行为不入刑法,抢注成功了,就能从中获得丰厚利益;抢注失败,也没什么损失,至多是付出一点注册成本而已。但被告捍卫商标的成本却相当高,被别人抢注了商标,需要“自证”自己的在先使用,以及“自证”已形成的影响力。这其中的代价之大,难以想象,如美国球星Jordan诉中国“乔丹体育”一案,足足打了4年官司,Jordan团队花了大量精力证明“在中国提到‘乔丹’,大家都会首先想到MichaelJordan”,也就是“Jordan是乔丹”。反观侵权方,除了撤掉3件商标,几无代价,这很容易形成一种错误的示范。
针对恶意抢注商标现象,应从源头加以防范。首先,杜绝无真实商业使用意图的商标申请。这要看申请人有没有大批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有没有明显超出其使用能力和使用范围。其中,对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应该恰当运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商标在先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等标准进行审核。其次,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在认定过程中从有利于制止恶意抢注的角度正确行使司法裁量权。有人提出,对某些恶意控告,“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是一种很好的思路。即便抢注再多的商标,只要没有商业变现,就不支持诉讼,这对牟利动机能起到牵制作用。
恶意抢注商标,占用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要从多方面进行严厉打击,从而维护好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