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CJEU)已撤销雀巢公司(Nestlé)对其奇巧(KitKat)巧克力棒外形持有的商标权。
此前,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判定,雀巢的该商标缺乏内在的显著性特征,但是雀巢称该商标通过使用已获得显著性特征。
根据欧盟的法律,不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志不能被注册为商标。但是,如果不具有内在显著性的标志被错误地注册为商标,则商标所有人可以保留该商标权,条件是该标志已通过注册后的使用在注册产品或服务上获得显著性特征。
为了支持其商标已获得显著性的主张,雀巢提交了在其欧盟商标于2002年注册时在14个欧盟成员国(当时欧盟成员国为15个)获得显著性的证据。雀巢未提供其商标在卢森堡获得显著性的证据。
尽管EUIPO裁定这些证据证明雀巢的标志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特征,但是欧盟普通法院在收到亿滋国际公司(Mondelez)提起的上诉后推翻了这一裁决。
普通法院认为,虽然在15个国家中有来自10个国家的证据足以证明雀巢的形状标志在这些国家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特征,但是在比利时、爱尔兰、希腊和葡萄牙这4个国家没有足够的证据来得到这样的结论。该法院判定,就本身缺乏显著性的标志而言,必须在每一个欧盟国家证明其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才能成为有效的欧盟商标。该法院还判定,雀巢不能依赖来自10个国家的证据作为该商标在整个欧盟获得显著性特征的证据。
商标法专家大卫.伍兹(DavidWoods)表示,CJEU现已证实,雀巢有必要证明其标志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而非部分)已获得显著性。
然而,CJEU判定,虽然欧盟法律要求出示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获得显著性的证据,但商标所有人未必需要提供在每个欧盟成员国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据。
CJEU表示:“可以想象的是用于证明某一特殊标志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特征的证据与几个成员国,甚至整个欧盟有关。”
法院表示,由于地理、文化和语言原因,或者因为“将几个成员国聚集在同一个分销网络中并且特别是出于营销战略目的将他们视为一个或者相同的国家市场,可推测权利人在多个欧盟国家获得显著性。”
然而,CJEU判定,EUIPO判定雀巢的商标已经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而没有判断该商标是否在比利时、爱尔兰、希腊和葡萄牙获得显著性特征的做法是错误的。
然而,CJEU表示,如果EUIPO的决定被上诉,最终将由EUIPO或者普通法院来决定雀巢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通过使用在欧洲已获得显著性。
CJEU表示,如果EUIPO的机构或者普通法院在评估了提交给他们的所有证据之后发现其中一些证据足以证明通过使用某一特定标志在欧盟部分成员国获得显著性特征(在这些成员国,该标志从一开始缺乏显著性),从而证明可以将其注册为欧盟商标,那么他们必须在各自的决定中明确说明这种情况。(编译自ou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