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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十年磨一剑,效果初显现

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十周年。十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和法院查处、审理了大量有影响力的反垄断案件,这不仅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积累了宝贵经验,还为我国不断完善反垄断制度提供了有力支持。今年初,反垄断执法机构“三合一”后,我国反垄断执法迎来新的发展机遇,这将有利于进一步统一执法思路、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

“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十年间,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滞后。未来,反垄断法的修订工作或将成为工作重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正式通过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我国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

在实践中,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发挥政策性指导作用,具体反垄断工作则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承担。其中,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负责价格垄断行为以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审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主要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审查。

在201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新成立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述三部门的反垄断职能统一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这意味着国家层面的反垄断工作将更加集中、高效。

对此,黄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将开启我国反垄断执法的新纪元,其有利于统一反垄断执法思路、有效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

与欧美反垄断执法机构相比,我国反垄断机构执法经验有限,但在过去的十年间,其敢于处理发生在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交叉领域且复杂程度较高的垄断问题,并高度关注滥用知识产权行为、限制竞争行为等。

“针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开展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相关机构先后颁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等,为更好地开展反垄断行政执法和修订反垄断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黄伟表示。

出现一批重大案件

在过去的十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查处、审理了大量反垄断案件,比如“3Q大战”、华为公司诉IDC公司垄断纠纷案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继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案件的审理不仅为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还为我国不断完善反垄断制度提供了支持。”

“3Q大战”是我国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的一起典型案件。2011年9月,奇虎公司以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将其起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索赔1.5亿元。广东高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起诉的一审判决。随后,奇虎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垄断案件,该案判决详细阐述了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意义上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原则与方法等一系列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问题,明确了多个反垄断法律适用的重要裁判标准。”

对于该案对互联网行业带来的影响,黄伟表示:“该案明确提出了反垄断法保护市场竞争秩序而非单个竞争者,确保了反垄断法对互联网行业进行规制时得以保持谦抑,较大程度地保护了互联网的动态竞争和创新,促进了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长期发展。”

反垄断领域的另一起重大案例是华为公司起诉美国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2011年12月,华为公司将IDC公司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认为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且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2013年2月,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IDC公司停止垄断行为,赔偿华为公司2000万元。随后,广东高院在二审中维持了一审判决。

“该案是我国首起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案件,法院判决IDC公司败诉,有力地震慑了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我国的违法行为,有效地维护了我国手机企业的合法权益。”黄伟认为。

未来面临诸多挑战

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十年里,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相较于日新月异的经济发展,我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未来,我国反垄断工作的重点之一是修订反垄断法,特别是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黄伟表示,今后,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将持续关注知识产权滥用和行政垄断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反垄断行政执法的不断增多,受到反垄断行政处罚的经营者可能会提起更多的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处罚进行判定。

近年来,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给我国反垄断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黄伟介绍,针对互联网企业如何规范使用数据问题,我国已经出台了网络安全法,其与反垄断法会发生什么碰撞,如何共同促进个人数据保护,是未来反垄断工作的另一项重点工作。

“目前,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企业防范反垄断风险的能力仍然不足,开展合规经营的意识有待提高。”黄伟表示,这就需要对企事业单位等相关从业者进行反垄断法培训。

此外,在刘继峰看来,未来,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范围将进一步拓宽,执法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执法效果将进一步显现,在规制路径上也将呈现以行政路径为主、司法路径为辅的模式。“为更好地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我国反垄断行政部门需要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则,发布相关配套制度等。”刘继峰表示。(本报记者冯飞)

案例1轮胎公司被诉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7月27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武汉市汉阳光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光明公司)诉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下称韩泰公司)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光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据悉,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行为纠纷案。

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光明公司作为韩泰公司的经销商,在武汉地区代理批发销售该品牌乘用车轮胎。在交易过程中,光明公司认为韩泰公司达成并实施了限定其向第三人转售韩泰轮胎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并通过以高于市场终端零售价格的不公平高价批发销售轮胎商品等方式,从事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光明公司以韩泰公司的行为限制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为由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韩泰公司立即停止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垄断协议和不合理高价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00万余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被诉行为主要可能在“中国大陆地区乘用车轮胎市场”“中国大陆地区乘用车轮胎替换市场”“中国大陆地区乘用车轮胎替换批发市场”三个相关市场产生竞争影响,其中,“中国大陆地区乘用车轮胎替换市场”应视作该案中最应关注的相关市场。在“中国大陆地区乘用车轮胎替换市场”中,品牌间竞争相当充分,韩泰公司在相关市场不具有很强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目的不在于限制品牌间竞争,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没有排除、限制品牌内竞争和品牌间竞争,故认定韩泰公司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目前,该案正在上诉期。(张彬彬)

案例2高通起诉魅族确认不垄断

2015年5月13日,高通公司称,基于FRAND承诺,其向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魅族公司)发出了无线标准必要中国专利的许可条件,该条件与其他制造商签订的许可条件实质相同。而经过长期协商,魅族公司仍拒绝高通公司的许可要约,亦未提出任何合理的反要约,仍持续实施高通公司的无线标准必要中国专利。

2016年6月,高通公司将魅族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向魅族提出的专利许可协议中的许可条件不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符合高通公司相关FRAND承诺,判令将该等许可条件作为其与魅族公司就无线标准必要中国专利达成专利许可协议的主要条款,同时,判令魅族公司与其北京分公司向高通支付损失赔偿金5.2亿余元。

随后,魅族及其北京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2017年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管辖异议作出裁定。法院认为,当潜在的实施者(专利被许可人)实施了标准必要专利却质疑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且拒绝采取有效方式解决而导致谈判僵局时,就形成了对专利权人的“反向劫持”。此时,善意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作为实际利益受损方,应有权主动提起确认不垄断之诉。在该案中,基于高通公司曾受到反垄断处罚,且被告魅族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对高通公司提供的许可条件存在质疑,因此高通可以提起确认不垄断之诉。与此同时,尽管魅族北京分公司并非合同实际签订主体,但被诉行为实施了高通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并且魅族北京分公司的被诉行为与该案必需查明的事实有关,应当成为该案的被告之一。此外,该案以许可条件争议为标的,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按照合同法规定,可以在便利管辖的原则下以被告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连接点。

由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被告魅族公司和魅族北京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裁定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该案。

据悉,高通公司与魅族公司已达成全球和解。(张彬彬)

案例3网易被诉构成市场垄断

因认为网易公司实施了禁止用户不得在华多公司平台转播《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以及将《梦幻西游2》游戏与网易CC软件捆绑搭售等多个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华多公司将网易公司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索赔1030万元。

华多公司起诉称,为了在直播领域获取竞争优势,网易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手段,包括利用在游戏资源的支配地位,限制用户只能在CC直播平台直播《梦幻西游》而不能在华多公司平台直播,将网易CC直播软件与游戏软件相捆绑,全面抄袭模仿华多公司的直播软件、直播演示等,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也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华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其主张的相关市场中存在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因此无法认定《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服务市场是本案的相关市场。另一方面,根据现有证据,在直播或转播《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的过程中,尽管游戏连续画面是用户参与互动的呈现结果,但仍可将其整体画面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梦幻西游2》运行呈现画面形成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相应著作权为网易公司所有,即网易公司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转播《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此外,华多公司提交的证据也未能证明网易公司在华多公司主张的相关市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姜旭肖晟程)

案例4苹果起诉西电捷通技术垄断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纠纷属于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交叉的前沿案件,在我国并不多见。日前,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电捷通)因起诉苹果公司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权,继而被苹果公司起诉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纠纷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2016年,原告苹果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西电捷通因持有标准必要专利,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请求法院判令西电捷通立即停止垄断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20万元等。

双方的纠纷源于此前的一起专利诉讼。2016年4月,因认为其研发并持有的无线局域网鉴别和保密基础结构(WAPI)的1件专利遭受侵权,西电捷通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苹果公司专利侵权。西电捷通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该涉案专利是无线局域网国家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据了解,2015年7月,西电捷通曾针对同一涉案专利向索尼公司提起专利诉讼,2018年3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西电捷通获得胜诉。

据了解,2010年至2014年期间,西电捷通将涉案专利许可给苹果公司使用。双方合同到期后,经历16个月的反复交涉,西电捷通认为苹果公司属于恶意拒绝获得许可的标准专利反向劫持行为,遂提起专利诉讼。随后,苹果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诉讼和上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诉讼。

此次苹果公司提起的反垄断诉讼,在经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高院的管辖权争议后,该案最终确定仍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对于苹果公司的指控,西电捷通相关负责人表示,苹果公司长期实施“专利反向劫持”和“恶意诉讼”。该负责人认为,这种行为不仅“有悖企业普遍遵循的基本商业伦理”,也已“实质性地冲击着全球专利制度本身”。西电捷通将会积极应对该案。

随后,记者欲就该案采访苹果公司,但苹果公司未予回复。(冯飞)

案例5医院被诉违反反垄断法

日前,江西康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康迎公司)将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下称广东第二医院)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广东第二医院具有能够控制交易条件,能够阻碍、影响康迎公司进入广东第二医院范围采购市场能力的市场支配地位及广东第二医院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的有关条款设置为限制性条件,没有正当理由,且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定的拒绝交易和限制交易的行为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康迎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中并无包括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涉因素的相关证据,不能证实广东第二医院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广东第二医院对于案涉产品是采购方,康迎公司是供货方,双方之间并非直接市场竞争的关系。广东第二医院作为公立医院,其采购较高价值的医疗设备必须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广东第二医院作为设备需求方必然是要提出自己的需要条件,这些基本的交易条件,包括设备的技术参数、供货时间等。这些需方要求已经在招标公告中予以公示,康迎公司向招标公司提交了其投标文件,显然是必须满足招标公告的条件才能进行。事实上,康迎公司参与投标后已经中标,且中标价格是低于招标公告中的预算价格,这足以说明广东第二医院是没有能力阻止其他竞争者参与投标,对于价格也没有限定最低价格,康迎公司具体以何价格中标也不是广东第二医院所能决定的。故不能认定广东第二医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合同条款对于所有参与案涉项目的投标人来说是一致的,并无单独针对康迎公司提出该交易条件,康迎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该种约定对于市场的竞争有何不利影响。所以,康迎公司的主张从合理规则及本身违法规则的角度看,均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符合具有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拒绝交易及限制交易的情形。(姜旭 肖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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