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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标志拒绝“搭便车”隐性营销

近日,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与此前相比,《条例》首次明确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为10年,同时对搭“奥运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扩大到使用近似标志。该《条例》将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

将残奥会标志“同等保护”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是奥运会主办国的一项义务。2002年,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旨在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这一特定届次的奥运会标志提供保护。

随着2022年北京冬奥会申办成功,按照申办文件要求,需要将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相关标志纳入保护范围进一步加强保护,并对通过制造与奥林匹克运动的虚假联系来牟利的隐性营销行为等进行规制。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现行条例已经不能满足筹办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要求,因此,新修订的《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确认和保护等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主客体给予更全面的保护,新修订的《条例》将权利主体扩大到在中国境内举办奥运会的申办机构和组织机构。

同时,增加了对残奥会有关标志的保护内容。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对残奥会有关标志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的条款,使残奥会有关标志在立法上获得了与奥林匹克标志同等的保护。

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为10年

为避免一些时过境迁、失去市场价值的奥林匹克标志不断累积,妨碍后续商标申请,新修订的《条例》增设了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和续展程序,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

续展程序规定为,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的有效期均为10年。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岩认为,此举使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的奥林匹克标志可通过续展方式持续受到保护,平衡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简化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确认程序。

现行《条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后的《条例》将权利确认程序规定为,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由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告;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其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种类、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等信息及时披露。

使用近似标志属侵犯专有权

为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新修订的《条例》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扩大到使用近似标志。《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值得关注的是,新修订的《条例》提高了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

现行《条例》规定,对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修订的《条例》提高了这一标准,规定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制搭“奥运便车”营销

早在2016年8月申冬奥成功一周年之际,北京冬奥组委就曾发布公告称,发现一些未经许可使用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北京冬奥组委及北京冬奥申委名称、标志的现象,如擅自制作、销售带有上述名称、标志的纪念品或其他商品,擅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上述名称、标志等。

公告同时明确,任何人使用北京冬奥组委的名称、北京2022年冬奥会任何标志等,须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将北京冬奥申委会徽、标志用于商业目的。

上述侵权行为被称作“隐性营销行为”,通常表现为与奥运会没有事实上的商业联系的企业,通过某些营销手段,使公众误认为其与奥运会、奥组委或奥林匹克标志存在关联。

搭“奥运便车”的隐性营销行为侵犯了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北京冬奥组委及北京冬奥申委的知识产权和有关权益,国际奥委会对此类侵权行为做了严格的约束。北京冬奥会也曾在申办时承诺,将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做出反对隐性营销行为的规定,主办城市所在国对隐性营销行为采取立法和执法措施。

新修订的《条例》第五条列明了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各种方式,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奥林匹克隐性营销的界定,规制了隐性营销行为,规定为“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有奥运合作企业负责人认为,从立法层面制止隐性营销,将为打造更为清洁的奥林匹克市场环境、保护奥运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依据。作者:刘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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