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时报记者刘纯
案例回顾
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其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人,该作品曾在1989年获得中国金唱片奖,经过30多年的传唱,已成为脍炙人口的经典歌曲。2018年4月,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相声演员岳云鹏未经许可,擅自改编《牡丹之歌》的歌词,创作了《新五环之歌》,该歌曲由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成广告,被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商务推广。原告认为,三被告为追求商业利益,共同侵害其音乐作品的改编权,尤其是岳云鹏,将《牡丹之歌》一再改编,并长期、广泛地用于商业用途,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利益。(海淀法院)
网友声音
网友NadaR:五环之歌很火,随口一哼都是这个调,原曲的词甚至都被遗忘了,我认为歌曲存在侵权。使用者应当提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如果都是拿来就用、随便删改,那么就没有“版权”的概念了。
网友“蜗牛”:这个案件中涉嫌侵权的是《新五环之歌》,这首歌是否对《牡丹之歌》造成侵权,还要从歌曲的歌词、曲调整体来看,应当确定这是一首原创歌曲还是改编歌曲。
什么是“改编权”?
解答:著作权包括改编权,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改编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作品改编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改编后的作品著作权属于谁?
解答: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就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