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高晓松指责《跨界歌王》涉嫌著作权侵权之后,近日,《跨界歌王》又被指责不尊重原创,《儿时》曲作者刘昊霖在微博上指出,《跨界歌王》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歌曲并提供付费下载,未给予《儿时》原作者应有的尊重。
近年来,国内综艺节目发展迅猛,节目类型、内容、形式都呈现多样化的发展态势,但有些综艺节目在追求快速发展和高收视率的同时,却忽视了节目制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从而导致侵权事件频出,引发不少争论。比如,2012年,《中国好声音》选手李代沫翻唱了曲婉婷的《我的歌声里》,环球唱片公司向李代沫发出律师函称,其未获授权,涉嫌侵权;《我是歌手》第一季中的羽·泉组合翻唱了歌曲《烛光里的妈妈》,因改编未获著作权人许可,词作者李春利和曲作者谷建芬分别向其发送了律师函。
歌曲翻唱引发的版权纠纷频发,反映出目前娱乐行业整体版权保护意识较弱的现状。笔者认为,要减少综艺节目的版权纠纷,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对于节目制作方而言,应增强版权保护意识,提前获得权利人授权,这可以有效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节目制作方应设立专门的版权部门,对于节目中需要用到的作品,应当尽可能地通过各种渠道与权利人取得联系,获得权利人的同意和许可之后再使用,以保证节目中所涉作品的权利清晰,尽可能地降低和避免侵权风险。
从音乐选秀类综艺节目的制作过程来看,制作方至少要获得词曲著作权、表演者权等权利人的授权。对词曲而言,为在影像或音频中对词曲进行固定性使用,需获得复制权的许可;为使表演者有权进行演唱,需获得表演权许可;为了修改和改编的需要,还需要获得修改权和改编权的授权,并找对获权渠道。如著作权人加入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一般可通过直接联系音著协获得上述许可。未加入音著协的权利人,也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权利人取得联系并获取授权。另外,要获得完整授权,要根据节目制作的需要从权利人处获得相关权利,避免漏掉某项权利。
其次,对于权利人来说,权利人应积极维权。从维权方式上而言,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如发送通知函、律师函等方式进行警告,并促使侵权人主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目前,该种方式的维权有一定积极效果,因为某些作品的翻唱行为往往令翻唱者一唱成名,从而成为舆论的焦点,相关节目制作方也备受关注。在这种情况下,节目制作方通常会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并解决问题,因此,这类侵权事件最终通过诉讼和仲裁方式得到解决的并不多。
最后,行业组织应积极建立权利保障体系。目前,在音乐作品的使用方面,使用最多的方式是从音乐作品著作集体管理组织处获得授权,这种方式省去了一一寻找权利人,并与权利人逐一进行谈判的麻烦,从而降低授权的成本,因此,这是一种较为高效的获权方式。但是,目前并非所有的音乐节目都委托音著协进行管理,且有些音乐作品对音著协的授权委托也并不完整,比如,有些音乐作品的改编权仍在作者本人手里。由于音乐作品的权利人较为分散,节目制作方一一获权难度很大,从而无形中加大了节目制作成本,目前只有个别的节目制作方有非常完善的版权保护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顾问,负责节目制作过程中权利的厘清与把关。
笔者建议,在实践中,为降低侵权风险,提高授权效率,节目制作方除了要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外,还应与权利人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加大管理力度,扩大版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倡导更多的民间组织和机构加入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大军,通过建立音乐版权库、音乐作品授权获权平台等方式搭建权利人与使用人良好沟通的桥梁。(白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