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针对优视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下称优视公司)诉杭州趣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趣得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趣得公司侵权成立,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优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双方针对对方提交的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均提出异议。杭州互联网法院从真实性、完整性和未篡改性对双方提交的电子证据进行了论证,并对电子存证的效力和存证操作流程进行了详细表述,从而对部分电子证据予以认定。
对此,有专家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热点话题,杭州互联网法院对电子存证的效力和存证流程进行了详细表述,对创新主体如何存证,以及后续相关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擅自转载文章引纠纷
原告优视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日,旗下产品有UC浏览器、UC头条手机客户端等。被告趣得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4日,经营华夏收藏网。
优视公司介绍,其与石某思签署了《媒体入驻合作协议》。该协议规定,石某思在优视公司负责运营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发表文章,并获得相关报酬,相关作品不得授权其他任何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终端平台使用,如有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侵犯该作品的知识产权,优视公司有权单独进行维权。
2017年7月30日,石某思在优视公司的网络平台大鱼号上发表了《谁导演了这场“以房养老”大骗局?》(下称涉案文章)。截至2017年10月18日,涉案文章的阅读量超过10万次。优视公司发现,石某思在优视公司的网络平台发表涉案文章后不久,华夏收藏网也发布了涉案文章,但未直接标明作者,来源显示为搜狐新闻。2017年10月8日、10月18日,优视公司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服务,对华夏收藏网发布的涉案文章进行了保全。
随后,优视公司以趣得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发布涉案文章,涉嫌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其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趣得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文章,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
部分电子证据被采纳
庭审中,杭州互联网法院总结了该案的几大争议焦点:一是优视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二是趣得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三是优视公司主张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合理。
值得关注的是,在针对上述几个焦点问题的辩论环节,双方针对对方提交的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均提出了异议,如何确定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成为审理的关键。比如,趣得公司对优视公司提交的其与作者签订的合同文件、优视公司后台页面截图文档、录屏视频文件、石某思手持照片文档及时间戳验证文件、优视公司后台取证录像视频文件及时间戳验证文件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其无法证明涉案文章包含于原作者石某思向优视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优视公司无起诉资格;优视公司对趣得公司提交的视频光盘、石某思博客和博客内容、微博转发情况视频截屏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了异议。
“优视公司通过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符合以下条件:设备及网络环境的清洁性以及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未篡改性。”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具体到该案中,优视公司取证步骤均符合上述条件:首先,在打开屏幕录像软件开始录屏的同时,使用外部摄像机录制了时间戳取证过程;其次,在进行电子证据固化前,先行对设备及网络环境进行清洁性检查,并将清洁性检查的过程与结果以证据的形式保存下来;再次,在电子证据固化过程中,确保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最后,通过对可信时间戳文件进行验证,确认了电子证据内容的完整性及未篡改性。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优视公司提交的电子证据符合上述要件,应予以采用。
此外,对于趣得公司提交的视频光盘等电子证据,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趣得公司提交的电子证据系其自行从互联网获取,未满足取证电脑已经经过清洁性检查及内容未被篡改等上述条件,法院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据此,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优视公司和趣得公司代理律师均表示,尊重法院判决,将不提起上诉。
电子证据应用待推进
我国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单一证据类别,电子证据成为法定证据。
“近年来,时间戳作为电子存证工具逐步得到法院认可,很多当事人都会考虑使用它固化网页等电子证据,用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权利归属及产生时间等。时间戳服务中心亦会提醒取证者注意设备及网络清洁、证据形式及内容完整等问题,并为保证证据未篡改等提供技术支持。”趣得公司代理律师汪维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该案中,有观点认为,法院不仅认可了可信时间戳存证的效力,还提出了设备清洁检查、联网检查、可信时间戳取证操作应具有真实性的操作标准,并将优视公司的存证流程进行了表述,为今后他人使用可信时间戳以及类似存证工具提供了参考借鉴。
但在汪维佳看来,我国在确认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时,仍有诸多待完善的地方。比如,具体到个案,当被告在时间、技术或其它条件有限的前提下,采用屏幕录像等工具进行了电子数据保全,并将保全结果作为证据提交但未获原告认可时,法庭是否可以考虑当庭对该证据进行验证,以辨明真伪。自行固化的网页证据往往因法庭无法对取证时的设备及网络清洁性进行检查而不能成为定案依据,但若法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时要求当庭演示、审查网页真实性,便能克服这一问题,提高认证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电子证据行业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诸多企业开始从事相关行业。e签宝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金宏洲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e签宝是中国规模较大的第三方电子签名平台。从电子签名到文档归档管理,再到存证保全,e签宝可以为用户提供一套完整的电子签名生态服务,大大提升了文件签署效率,节约文件流转成本,实现了文书电子化。”
“在互联网时代,电子证据的使用将会越来越普遍,有利于当事人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金宏洲表示。(本报记者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