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在一个域名为www.reddit.com的网站上出现了一幕令人尴尬的画面,那就是有人将一些名人的脸部头像叠加到某些色情视频中演员的身上。上述这种换脸视频来源于一种软件技术,这种技术可以使用机器学习算法来分析目标对象的照片,从而“习得”上述目标对象面部的图像,并随后将目标对象的“面部”叠加到某一个视频中,而且有时候这种叠加足以产生以假乱真的效果。此类开源技术通常被称作“换脸技术”,其中“换脸(deepfake)”这个词分别来自于术语“深度学习(deeplearning)”以及“以假乱真(fake)”。2018年1月,一款免费的、用户友好型的应用软件横空出世,从而使更多的人可以使用这种换脸技术。
实际上,换脸技术的用处还有很多,例如可以创建出一些颇具讽刺性的滑稽视频或者在一些影片中加入特效等等。但是,那些足以以假乱真的非协议性(non-consensual)视频已经为数字世界敲响了警钟。相应地,一些大型社交平台已经对其用户政策进行了修订,从而禁止用户上传或者共享这种借助换脸技术创建出来的非协议性视频。
法律上的追索权:起诉理由
一般来讲,法律变更的速度很难赶上技术演变的脚步。不过尽管如此,就换脸技术所创建出的视频而言,当前法律中还是存在着若干起诉理由,并且可以适用于人们因误用或者滥用换脸技术而违法的情形。而下文则会罗列出这项技术可能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1.侵犯版权
根据加拿大的《版权法》,只有版权所有人才有权以各种物质形式来创造或者重制某一个作品。此外,作品的作者还拥有人身权(moralrights)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righttotheintegrityofthework)。因此,如果某个作品遭到了扭曲、删减或者他人以其他方式对其进行了修改,上述权利将会受到侵犯。毫无疑问,一些换脸视频,特别是那些来源于具有版权的视频或照片的换脸视频,由于对上述视频或照片进行了修改与复制,因此其一定会触犯相关的版权法规。而且,那些经过换脸操作的视频与照片的所有人将有权获得一些救济补偿,包括禁止令、损害赔偿以及法院命令(要求销毁那些遭到篡改的视频与照片的拷贝)。此外,尽管加拿大的《版权法》只能在本国境内为版权提供保护,但是在其他国家中也存在着类似的法律,而这些国家一般都是根据一些国际条约来提供相应的保护,例如《伯尔尼公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2.损害名誉
根据加拿大的法律,通过文字、行动或者可听或可视的事物来降低或者损害某人在其他理性人(reasonableperson)眼中形象的举动可以被认定为是损害名誉的行为。一部分换脸视频完全可以就某人的形象以及言行捏造出假象,从而导致该名人士的名誉遭到损害。而个人名誉因此遭到损害的人士则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其还可以获得禁止令来阻止上述可损害名誉的事物的进一步传播。然而,如果这里已经存在诸如视频是虚假或捏造等的免责申明,那么针对该视频提起名誉损害的诉讼可能会难以获胜,因为其已经对外宣称视频是捏造的。此外,有时候加拿大的法院可能并不是最适合对此类案件进行听证的场所,特别是在那些虚假或者捏造视频的发行者置身于其他国家的时候。
3.侵犯隐私
在加拿大,个人隐私是受到《侵权法》以及各类隐私法规保护的。根据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隐私法》,如果有人故意或者在缺少权利主张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隐私,那么这就构成了侵权行为,而且被侵犯隐私的一方完全可以在尚未掌握损害证据的情况下就对此提起诉讼。其他隐私法规,诸如《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PIPEDA),还会为可识别个人的信息提供保护。但是,鉴于换脸视频自身的虚假性,其也可能不会产生任何隐私纠纷,因为这些视频实际上可能不会暴露任何受害者的生活或者个人信息。不过话虽如此,在魁北克省的受害人仍可以根据《魁北克民法典》获得救济赔偿,该项法律规定了有目的地使用他人姓名、图像、肖像或声音而非合法的公众信息的行为均可视为侵犯了他人隐私。
4.滥用人格
在某人未经他人同意而尝试利用该人士的姓名、肖像或人格的某些特征来获取经济利益时,其就已经构成了人格滥用行为。不过为了赢得官司,原告方还是必须要先确定被告方滥用了人格并以此谋取了经济利益。同时,在诸如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隐私法》等法规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使用肖像、静止图像或动态图像均可构成侵权,包括有意使用与他人相似的肖像从而“达到推广、推销或经营财产与服务的目的”的行为。不过,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换脸视频的使用方式都是判定侵权行为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例如,如果人们将某段换脸视频用于商业用途,那么这种使用换脸视频获取商业或经济收益的行为就有可能因为侵犯了他人人格而遭遇到来自受害方的起诉。(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