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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版”图书还存哪些私权?

著作财产权保护是有期限的,过了版权保护期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是社会的共有资源,俗称“公版”图书,公众可以不经许可免费使用。这对出版单位来说是极大的便利,因此公有领域作品备受出版单位青睐,但近两年来,因出版公有领域作品引发的纠纷却不在少数。

“‘公版’作品出版并不是一个新问题,我们的传统文化资源非常丰富,出版公有领域文化作品很常见。”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近日举行的第9期在线沙龙上,文著协副总干事罗向京介绍,近两年这个领域出现的一些争议,主要是因为“文革”期间去世的一批著名学者作家的作品保护期陆续届满,进入公有领域。这些作品影响力很大,给出版社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对后人也多有荫及。这些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权利的分割与利益的分配等问题凸显出来,带来了一系列纠纷。因此,如何厘清“公版”作品出版关键环节的版权风险,是解决纷争,促进公有领域作品正常传播的关键。

作品界定有难度

讨论“公版”作品,往往会涉及到“公版”作品包括哪些类型,以及如何判断“公版”作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飞认为,公有领域作品有两种,第一种是过了保护期的作品,第二种为非国际版权公约成员国、没有与我国签订双边版权条约国家人员的作品。梁飞进一步分析认为,不受权利人的支配,社会成员可以自由地、无偿地使用的作品,都可以视为“公版”作品。

对于这种界定,罗向京对第一种没有异议,而对于第二种,表示并不能确定其为“公版”图书,但出版社可以出版使用,并表示,对于“公版”作品,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多是学术界在讨论。

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比如政府报告、文件等,是不是公有领域的作品?梁飞表示,这些内容也许用“公有领域内容”概括更为恰当,原则上是可以不经许可免费使用的,但涉及到出版,还要考虑到相关的制约。首先,虽然法规性质的文件不受著作权保护,但根据相关出版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性质内容、行政性文件等内容,一般是指定特定出版社出版的,比如《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都规定特定的内容由指定的出版社出版发行。其次,出版社由于指定获得“专营出版”,进而获得的专营经济利益是受到保护的。如建工出版社诉万方公司纠纷案件中,法院就支持了建工出版社对建筑行业强制性标准专营出版获得的经济利益。

据介绍,在建工出版社与万方公司的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建工出版社出版的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其所获得的专有出版权利也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专有出版权,但建工出版社对此享有出版经营权利的独占许可,排除了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资格。万方公司将该标准扫描录入其制作的《中国标准全文数据库》的行为,在客观上仍然损害了建工出版社基于出版经营资格的独占而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

过了保护期的作品就是“公版”作品,但如何判断一部作品是否过了保护期?罗向京认为,判断作品是否在保护期内,要结合发表或出版时间、作者去世时间,以及所在国的保护时间,而北京天舵律师事务所主任孔祥舵则认为,原作品是否过了保护期比较好判断,看发表时间即可,但难以判断的是,原作品发表过程中是否有其他的著作权利发生,如果有,就会有不同的时间节点需要考虑。

相关权益受保护

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出版社对“公版”内容可以不经许可进行编辑出版发行,无需支付报酬,但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之前,相关的出版单位或演绎创作人员经过合法授权对作品内容进行汇编、编辑、排版设计,对图书进行出版、发行、销售经营,可能形成相关的权益,这些权益在作品内容进入公有领域后还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我国现代著名散文家周作人于1967年去世,其著作的版权保护期截止到2017年12月30日,从2018年1月1日起进入公有领域。近日,《周作人译文全集》的汇编作品权利人止庵、北京世纪文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人民出版社委托孔祥舵发布了版权声明。“在作品出版过程中,如果对作品还有汇编、改编等行为,则可能构成新的权利,对图书的保护方式和时间也会相应延长。”孔祥舵介绍,他受托发表版权声明,就是因为汇编人及出版社对周作人全部译文的汇编付出了大量的智力劳动,也有独创性,所以在译文本身进入公有领域后,汇编人的权利还依然受法律保护。同时,《周作人译文全集》还收录整理了一些周作人生前未发表的译文,汇编者在汇编译文时对一些通假字、标点符号、文言文等个别内容也有实质性的改变,这些是需要区分保护的。

“在汇编《周作人译文全集》过程中,汇编人对周作人译文进行独创性选择和编排,对原手稿文字、通假、文言标点、专有名词等加以选择,对译文体例、增删篇目、文体类别及习惯用法等予以编排,并撰写出版说明,可以说明其构成汇编作品。”孔祥舵说。对此,梁飞认为,对公有领域作品进行演绎,如汇编、改编、整理、注释、翻译等,将产生新的智力成果,对这部分智力成果形成作品的,仍受保护。

此外,作品名称有可能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受到保护。罗向京介绍,在涉及《傅雷家书》的一起诉讼案中,文联出版社组织人员对傅雷书信进行了重新编排选择,而书名仍然使用《傅雷家书》。傅敏认为《傅雷家书》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对方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此案,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永谦认为,傅敏主张《傅雷家书》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来保护,诉求上找到新的突破口,值得借鉴。

对于出版者的合法利益受保护问题,罗向京认为,出版者在编撰出版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时,在作品的体例、编排、结构策划、标题安排、内容选取等方面付出的智力劳动应当受到保护,其他同业竞争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这种创造性劳动及合法权益应予以尊重。(本报记者窦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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