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手机里的有声阅读APP越来越多,用户听书越来越方便,但与此同时,因版权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出现。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副社长王文峰发现,出版社推出的科普影视节目刚在央视播出,就被有声书平台利用技术手段抓取音频文件擅自上传。而一家幼儿教育类有声阅读APP创始人有这样的苦恼:为什么明明获得了一文化传播公司的节目授权并支付了费用,还会收到律师函被告知侵犯了故事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近年来,有声阅读成为作品数字出版领域中迅猛增长的板块。速途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国内听书市场将保持更快的增长速度,市场规模将超过40亿元。有声阅读产业链涉及内容生产方、音频制作方以及网络经营平台等多个主体,因此作品数字化传播引发的版权问题也更为复杂。近日,在由《中国版权》杂志社主办的中国版权共享课堂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吴献雅介绍,近两年来,有声书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呈明显上升态势,原告以文字作品权利人为主,案由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居多。在司法实践中,有声书的著作权保护经常遇到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授权合同不够规范、公证过程存在瑕疵、内容比对难度大、侵权赔偿额计算难、网站经营者责任认定不一致等多个问题。
链条环节众多,法律关系复杂
一般而言,有声阅读是将文字作品经播讲者演讲制作成音频后上传至有声书平台或APP,其产业链涉及文字作品作者、文字作品权利受让者、录音制品制作者、播讲者、录音制品传播者和传播平台。
正是因为产业链条长,授权环节多,给有声书阅读APP创始人带来很多苦恼。在上海劳婧华与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原告是一小说的作者,被告是播放该小说有声读物的平台。经过从作者、文字作品权利受让者到录音制作者等的五层授权,被告有声书平台获得了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因为被告获得录音制品的授权期限超过了原告作者在第一层文字作品授权中的许可期限,被告最终被判侵权。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务负责人介绍,目前有声书还是出版社的一项新兴业务,在实务中出版社还不清楚应该从作者那里获得哪些权利才能将其文字作品制作成录音制品,获得授权后是不是意味着今后对于录音制品的使用与文字作品作者已没有关系?对此,吴献雅认为,有声阅读涉及到小说、散文等文字作品和录音制品两类个体,如果要制作发行录音制品,出版社一般要获得文字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将文字作品制作成录音制品后,对录音制品的后期使用也要根据具体情况看是否落入了原作者的权利范围。
对于有声书平台而言,从内容来源上可以分为自己制作和网友自行上传两种。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北京东方视角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鸿达以太、上海玄霆娱乐等公司都曾把盗播有声作品的公司告上法庭。播出平台如果自行上传侵权内容,需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而对于用户上传侵权内容,需根据作品的使用情况、平台是否编辑推荐等,来判断平台在这一过程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随着有声书市场的发展,有声内容正经历从免费到收费的转变。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包括蜻蜓FM、喜马拉雅FM等公司都在通过内部审核与外部监管的形式,加大对版权的保护。
内容比对不易,维权存在困难
当权利人发现有声书的潜在价值后,通常会坚持选择维权。王文峰介绍,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近年来一直在进行诉讼维权,但是对于有声书这种形式,目前在取证、内容比对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而著作权侵权赔偿额低,更是让维权难上加难。
有声书一般直接在网站发布,形式不易固定,而文字作品改编成的有声书内容多,比对工作量大,这为维权取证和内容比对都带来不少难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一起关于《听世界春秋》光盘侵权案中,因为内容涉及6册图书,篇幅巨大,原被告双方都不同意进行全文比对,最后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鉴定。由于当时技术所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只能通过人工听录的方式,将《听世界春秋》的音频内容转化为文字内容,以比对《听世界春秋》与《贾志刚说春秋》内容表达的异同性。
判赔额低是著作权案件中当事人经常抱怨的问题。吴献雅介绍,在涉及有声书的有关案例中,对于是不是应该根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按照“千字80元”的标准来确定侵权赔偿额,不同的判决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判决在参考这一标准基础上酌情降低或是提高了赔偿额度;有的判决认为国家版权局制定的该稿酬标准是针对以纸质介质为载体,经合法授权出版的文字作品,而网络传播数字作品不适用该规定。吴献雅认为,对于赔偿额问题,最关键的是当事人要充分举证,提供一个行业能够接受的参考标准。
明确合同授权,三方合力规范
从有声书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来看,争议的根源还在于权利内容是否明确,授权链条是否清晰。对此,吴献雅从权利合法性审查、合同的规范签署、权利的维权等方面,给作者、有声书制作者以及平台方提出了建议。吴献雅认为,受让人在获得作者的文字作品授权时,应签订规范的授权合同,包括明确授权的权利种类,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限和传播渠道以及作者的身份信息,作品的具体信息;有声书制作者应同时获得文字作品权利人和播讲者的合法授权;有声书经营平台应在网站明显位置设置便捷的维权程序,便于权利人一旦在网站上发现侵权作品,可以通过简单的操作向网站经营者发出侵权通知。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后,平台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此外,平台还要加大对录音制品的审查力度,特别是对于知名度较高、侵权可能性较大的录音制品要仔细审查是否有合法授权。
在王文峰看来,诉讼维权只是出版社促进正版经营的手段。作为权利人,他们更希望有声书产业链各方能携手合作,规范授权抵制盗版,让更多作品能以有声书的形式得以传播,实现更大的版权价值。(本报记者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