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最高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要求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作为线索摸排工作的重点。通知强调,经过诉前程序,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不提起诉讼的,食药监、质检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状态的,检察机关要坚决提起诉讼。对于食药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1月18日《中国青年报》)
在食品、药品领域欺诈行为多发,消费者权益屡受侵害的现实背景下。由检察机关及时承担公益诉讼职能,无疑能够一定程度上减轻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助推形成“天下无假”的消费市场环境。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受到欺诈和虚假宣传侵害的消费者有权获得“假一赔三”乃至“假一赔十”的赔偿,但这种纸上权利很难成为看得见的真金白银。现实中,真正能够获得赔偿的,很可能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以此为业的“职业打假人”。遗憾的是,很多“职业打假人”投机取巧、揪住广告语、标签等细枝末节不放,以此牟利。基本上没有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相反,一些“职业打假人”剑走偏锋,采取调包产品等方法构陷或敲诈商家,游走在违法犯罪边缘,逐渐失去公众认可。
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公益诉讼人”,与其本身的法律地位相适应。拥有法律监督、调查取证、获取执法机关案件线索和信息的法定职能和权力。并且具有相应的人才团队、硬件设备等为后盾,具有向违法行为说不的天然能力。可以说,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比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更强的诉讼能力。甚至还可以将失职不作为的监管部门告上法庭,或者将违纪线索移送至纪检监察部门,进而形成倒逼作用。可以说,在这种真正职业打假人的积极作为下,商家的违法成本将更高,人们的消费环境将得以有效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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