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通告称,经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丹东宏业制药有限公司、哈尔滨华雨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生产的2批次药品不合格。
对不合格药品,宿迁市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