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A公司在接受第三人委托后,利用第三人提供的印有“PUKE”(该商标系虚构,如有相同纯属巧合)商标标识的电线及插头组装温控器,遭到“PUKE”商标专利权人的举报,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全部涉案的成品和半成品,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
A公司被查出后立即联系第三方,但第三方接通电话知道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后,立马挂了电话,之后再也联系不上第三方。A公司自认倒霉,自行缴纳了罚款。可是,事情并未终了。日前,A公司又收到了人民法院的传票,“PUKE”商标专利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承担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有些商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生产、销售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像A公司这样,仅仅是为第三方加工也构成商标侵权倒是少见。因此,特别提醒广大朋友,在接受第三方委托加工标有商标标识的产品时,一定要注意审查第三方是否具有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谨慎接受委托。因为一时的贪欲,面临的不仅是民事上的赔偿责任,而且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此外,A公司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赔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