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点校是编辑加工古籍使之便于阅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有利于当代人了解中华历史、传承中华文化。由于我国古籍一般没有标点和断句,加上在流传过程中出现的错讹以及形成不同版本等情况,如果没有经过专家点校,一般读者无法阅读和利用。
通常,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把古籍点校分为3种:一是分段落,理顺杂乱无章的段落,尤其要根据上下文意并参考各种文献进行断句,以便于读者阅读、正确理解;二是加标点,即按照现代汉语习惯在分段落的基础上对语句进行标点,使之符合现代阅读习惯,能更贴切地表达原文的意思;三是改、补、删字。不过,古籍点校成果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从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在学术界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支持者认为,古籍点校成果可以作为一种整理性的演绎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在中华书局有限公司诉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点校本《史记》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原告胜诉。在此案中,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就古籍点校整理而言,其独创性包括选择最佳底本、改正错字、校补遗缺、加标点分段落、撰写校勘记等。对同一古籍作品的点校整理,如果在上述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即可因不同的独创性而形成不同的作品。该案中,中华书局1959年第一版点校本《史记》和1982年第二版点校本《史记》在分段、标点符号及文字等方面存在近700处不同,由此使得二者在取舍、选择、整理等方面形成不同的独创性,故二者构成不同的作品。
反对者认为,古籍点校成果不能构成作品。在周锡山诉江苏凤凰出版社有限公司侵犯作品《金圣叹全集》著作权纠纷案中,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古籍点校工作专业性强,要求点校者具有较深的相关历史、文学、文化知识,且点校工作需要付出大量的体力劳动及智力劳动,但古籍点校终以复原古籍原意为目的,基于客观事实和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原理,古籍点校成果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据此,上诉人以其“周版金批西厢记”构成作品并诉被上诉人侵犯其相关著作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潘伟表示,如果仅对古籍进行划分段落,加标点,是否能形成新的作品,目前业界还存在很大争议。如果古籍点校成果能够获得版权保护,那么该如何保护呢?有学者认为,可以采用邻接权制度保护古籍点校成果,理由是古籍点校行为所产生的古籍点校成果,符合邻接权制度保护的条件和要旨,二者具有内在的契合性,故我国可以采用上述制度对古籍点校成果进行保护。事实上,这种保护方式也有范本,比如德国采用的就是这种保护方式。(本报记者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