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8日,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新闻机构FourthEstateBenefitCorporation(以下简称为FourthEstate)对新闻网站Wall-Street.com提起的版权侵权诉讼。该判决加深了美国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下述问题上的分歧:为了提起版权侵权诉讼,何时可以算作版权注册行为发生?《美国法典》第17编第411条(a)款规定,美国的版权所有人在提起版权侵权诉讼前必须对其版权进行注册。然而,美国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并未对以下问题达成共识:是版权所有人提交版权注册申请即可算作版权注册行为发生,还是只有在版权注册机构颁发版权注册证书后才能算作版权注册行为发生?
在本案中,被告Wall-Street.com已经获得了FourthEstate的许多文章的版权许可,但是在取消其FourthEstate的账户时并没有按照许可协议的要求删除FourthEstate的文章。FourthEstate提起版权侵权诉讼时,其只在起诉状中称已经递交了这些文章的版权注册申请,而没有表示美国版权办公室已经受理了其申请。
美国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上述法条规定的版权注册行为何时发生方面产生了分歧。联邦第十巡回上诉法院要求版权所有人在提出侵权诉讼之前,版权注册机构必须对是否通过或者驳回器申请作出决定。而美国联邦第九、第五以及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只要求版权所有人在提出侵权诉讼前递交了版权注册申请(而非版权注册机构已经开始受理其申请)。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发表了相互矛盾的看法,而美国联邦第一和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承认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此问题意见不一,但都没有采取上述任何一种立场。
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指出:“我们不需要就我们的先例的争议作出决定,因为《版权法》的法条明确规定,我们在之前的案例中所认可的注册方法是正确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许能很快解决上述问题,因为FourthEstate已经提交了调卷令申请。截至目前,最高法院还未受理该申请。(编译自natlawrevie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