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近日,云南省食药监局通报第50、51期食品抽检结果,共6批次食品检出不合格,涉及饮料2批次、水果制品2批次、保健食品2批次。
在第50期抽检中,4批次食品不合格,其中,丽江程海保尔生物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5月8日生产的程海保尔牌螺旋藻片和2017年5月13日生产的程海保尔牌螺旋藻片,一同检出总砷1.2mg/kg。
依据《GB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的规定,保健食品中总砷的限量应不超过1.0mg/kg(其中,液态产品的总砷≤0.3mg/kg;婴幼儿保健食品的总砷≤0.3mg/kg)。保健食品中重金属主要来源于原辅料,通过环境污染水源、土壤、空气等而进入动植物。很多植物对于重金属都有富集作用,尤其是在重金属污染严重的土壤上生长的植物,动物在食用富含重金属的食物后,也会在身体内累积重金属,而用这类原辅料生产的保健食品会存在一定重金属。
另外,昆明经开区恒通果脯经营部销售的、山西省闻喜县启盛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8月2生产的晶昌源牌晶昌源山楂(计量称重),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为0.9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1.8。
《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在蜜饯凉果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5g/kg,同时,该标准还规定,同一功能的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金色时代广场店销售的、昆明古风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7月25日生产的滇味园牌菠萝蜜脆片(80g/袋),检出菌落总数值为5200cfu/g。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本次检出菌落总数超标的情况,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在第51期抽检中,昆明玉康龙泉瓶装水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07月26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山泉水,18.9L/桶)和普洱市澜沧上允镇溪扬山泉水厂2017年07月22日生产的溪扬牌溪扬饮用山泉水(18.9L/桶),各检出溴酸盐0.091mg/L、0.025mg/L。
溴酸盐是饮用水生产企业在用臭氧对原水进行消毒处理时产生的一种副产物,对人体的致癌危害国际上目前还没有确切的定论。《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中规定,包装饮用水中溴酸盐含量应不超过0.01mg/L。包装饮用水中溴酸盐含量主要与水源中溴化物含量或消毒时使用臭氧的量有关系。如果水源中溴化物含量高或者加入的臭氧量大可能会导致最终产品溴酸盐超标。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云南省食药监局已要求产品生产所在地昆明市、普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责令生产经营企业采取封存货物、下架停止销售、停止生产、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及时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