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1995年央视动画公司和上海东方电视台联合制作的动画片,里面的人物形象可谓家喻户晓。然而近几年,这些童年回忆里的人物却接连出现在浙江杭州的法庭上。
案件回顾:1994年,中央电视台和东方电视台策划根据郑春华同名小说摄制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委托刘某为该动画片创作人物形象。刘某在动画片导演的口头介绍下,当场用铅笔勾画出“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草图,并将底稿交出。双方虽未就草图底稿著作权签署书面协议,但1995版动画片演职人员列表中载明形象设计人为刘某。目前各方均无法提供草图底稿。2013年,央视动画摄制了《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并在CCTV、各地方电视台、央视网上播放。
杭州某公司称其已从刘某处受让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动画形象的著作权,而央视动画利用上述美术作品形象改编为新人物形象,并制作成动画片等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故一纸诉状将《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制作者央视动画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对大头儿子动画片的复制、销售、出租、播放、网络传播,并不得将动画人物形象授权他人进行衍生品开发。
原告起诉的多起案件在杭州均获得法院支持,法院认定央视动画侵犯原告著作权,并判处高额赔偿。纵观这多起案件,争执的焦点均集中在杭州某公司是否有权禁止央视动画片的播放和使用、谁拥有对动画片中人物形象进行衍生品开发的权利两个问题上,这也是动画片制作和开发过程中普遍会遇到的问题。
委托作品签订书面合同很关键
委托作品是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及具体要求创作的作品。笔者认为,本案中的人物形象草图就是一件符合上述定义的委托作品。1994年,刘某依据导演的要求现场创作了三个人物形象的正面草图。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存在委托创作的口头约定和事实行为,1995版动画导演以及刘某本人后续的行为皆佐证了这一点。首先,刘某对创作的目的非常清楚,即为制作1995版动画片而创作,并在创作完成后将底稿交出,没有协议不可能产生草图;其次,刘某获得了创作草图而应得的报酬,直到动画片播出也从未主张过其他权利。因此,中央电视台与刘某之间具有委托创作作品的主观意思,构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
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笔者认为,由于无书面合同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适用缺省性规则,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草图的著作权归受托人刘某享有;而基于委托创作的目的,央视也获得了作者刘某对其演绎动画片的许可,并且在无另外约定的情况下该许可不应受时间和数量的限制。此外,“著作权法解释”第十二条为了避免对受托人的过分保护,特别赋予了委托人对作品的使用权,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在本案中,双方皆认可刘某创作草图是用于制作《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所以,笔者认为,刘某本人和受让取得权利的杭州某公司无权以草图著作权来禁止作为委托人的央视对《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系列动画片进行放映、宣传和发行等符合制作动画片目的之行为。相反,对于委托作品,其受托人仍须受到委托合同对其的限制,不得随意使用,以免影响到委托人对委托作品的正常使用。因此,在现代委托创作的合同中,双方将委托创作作品的目的通过书面的方式清晰地约定出来实属必要,不但为委托作品的认定带来便利,也为未来双方的权利范围划清了界限。
遗失后的草图著作权人存在权利瑕疵
经过对草图性质和当前证据的分析,笔者发现杭州某公司对草图享有的著作权存在一定的瑕疵。
需要明确的是,杭州某公司的著作权继受于刘某,其享有的权利不能超出作者对草图享有的著作权范围。根据案件公开的事实,杭州某公司主张的著作权所依附的载体即草图已遗失,目前双方皆无法提供。
刘某与杭州某公司之间的转让协议以及后者的著作权登记文件中的图样,乃是央视动画片中的人物形象而非原始草图。笔者认为,草图丢失后杭州某公司所获得的著作权会存在三方面瑕疵:第一,其与刘某间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可能因缺乏标的而减弱效力;第二,由于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作品与著作权转让的作品不是同一件作品,不能以该著作权登记主张权利;第三,转让的著作权上设有权利负担。在刘某转让其著作权时,存在与在先被许可人的利益冲突,著作权上有一定的权利负担。因此,杭州某公司难以凭借存在瑕疵的权利对抗央视动画对人物形象的正常使用。可见虽然在我国著作权自创作的事实行为而自然产生,并非以有效登记为必要条件,但是保留并提供完整的作品的载体原稿是证明权利存在的最直接、有力的方式。
进一步讲,本案中的草图并不具有独立而完全的审美价值和商品化价值。在动画领域里,一部动画制作可能需要成百上千幅手稿,单幅手稿单独使用的空间极为有限,也很难单独获取商业价值。正因如此,杭州某公司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并非刘某绘制的草图,而是动画中的角色形象。质言之,杭州某公司在现实中对动画片角色形象进行衍生品开发的行为超越了其对草图享有的权利,构成对央视动画片的侵权。
对动画角色衍生品开发遵循利益平衡原则
根据动画片的人物角色进行衍生品开发是近年来利用著作财产权最流行的方式之一。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人物形象之所以能有较高的市场价值,是多年来央视对该动画片的持续播放、宣传产生的社会影响力的结果。
虽然将动画片人物角色进行衍生品开发并非创作的初衷,但是“谁播种谁收获”,将在衍生品市场取得的利益归于央视更加符合公平正义和利益平衡原则。因此,即便央视动画进行衍生品开发利用时应当给予草图创作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依然不应适用停止侵权的责任,以免影响文化的传播。
这一点也得到了法院的承认。在几起案件中,法院的一审判决为:可以通过提高央视动画公司应承担的一次性赔偿额的形式,作为其无需承担停止使用行为的对价,并作为替代性救济手段。央视动画公司在支付该赔偿金额后,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2013版动画片“大头儿子”等人物形象开发衍生产品,无需再取得原告或其权利继受者许可,亦无需再向其支付许可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印发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也持肯定态度,“如果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判决停止行为,而采取更充分的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了断纠纷。”本案中法院判决以提高赔偿额替代停止侵权,使央视动画可以继续从事动画片角色的衍生品开发,是对央视动画多年运营上的投入与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
近年来,经多人创作而成的作品已成为趋势,动画片这样集委托与合作性质为一身的作品就是典型代表。同时,这些作品因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也随之引来了层出不穷的“蹭热度”“搭便车”侵权现象。本案给企业敲响了警钟,艺术创作来之不易,在作品的制作、使用和权利的转让各个环节重视履行完备的法律流程,才能保证劳动的果实不被他人所食。□曹爽钟欣悦(作者单位:腾讯文化产业办公室、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