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人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陈堂发
上海政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曹阳
北京律师陈际红
《法制日报》记者韩丹东
记者:判定网络游戏直播是否侵害游戏开发者的著作权,其前提是要对网络游戏的法律属性进行认定。从最近的案例可以看出,对网络游戏的认定正在趋向“类电影作品”。
陈堂发:目前,著作权法所认定的作品形态中没有单独列出电子游戏作品,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归之为摄制电影作品。电子游戏作品与电影作品确实具有接近性,尤其是电影作品数据化生产与保存取代感光胶片后。
当然,司法判决将电子游戏作品视为摄制电影作品予以保护,出于一定的考量。一是在赔偿责任的承担上,将网络游戏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可以提供一个参考,便于量化赔偿数额。二是网络游戏画面只要具备独特形式要素,并具有与之匹配的内容,就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大型网络游戏的编制涉及诸多技术、各个环节的协作,其著作权问题最好通过合同约定,以便更具有可操作性。
陈际红:将网络游戏认定为作品,我没有异议。著作权法中规定,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贡献、具有可复制性,游戏作品满足这些条件。
游戏作品中的画面、音乐、游戏规则等,是经过开发者自主性地创造出来的;其次,游戏的表现方式也与电影相类似。因此,归类为“类电影作品”是合理的。
记者:网络游戏画面的著作权归属也是争议焦点之一。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开发者只是为游戏玩家提供了创作游戏画面的工具和素材,网络游戏画面完全是玩家借助这些工具和素材独立创作出来的作品,虽然网络游戏开发者享有计算机程序作品的著作权,但网络游戏画面的著作权应当由游戏玩家享有。
陈堂发:网络游戏软件符合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要件,系独立完成,具有智力劳动属性,可以复制,享有著作权。而玩游戏的付费用户只有对作品的有限使用权,不享有游戏的著作权。
陈际红:整个游戏作品作为“类电影作品”,其著作人是游戏开发者是明确的。就画面来说,是由游戏开发者创造的,单个画面的著作权应当属于游戏公司。
曹阳:玩游戏的过程不产生著作权。因为玩游戏是一种程式操作,任何按照该程式操作的结果是一样的。因而,玩游戏的过程缺乏独创性,不能认为是摄制电影。
记者:网络游戏直播侵权案件中涉及的是网络游戏的画面,那网络游戏的其他元素,比如音乐、道具、游戏规则等,是否也应该进行单独保护?
陈堂发:大型网络游戏作品所涉及的邻接权问题,有时比电影作品更为复杂,更易出现侵权纠纷,著作权法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但是至于哪些作品形成中的要素应当独立并分离出来加以保护,还有待司法实践的探索与总结。总体原则是任何环节的智力劳动成果都应当受法律保护,有权利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