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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著名商标”应不留“尾巴”

据媒体报道,在全国实行了十几年的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将终结,类似“十大品牌”、“老字号”等评比也将被叫停。

数据显示,目前由地方政府认定的著名商标约1万件以上。诞生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的“著名商标”,在市场经济欠发达的早期,对于保护和推广地方著名商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认定泛滥,“著名商标”频出问题。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这种认定受到的质疑越来越多。毕竟一个商标是否著名,应该由市场和消费者说了算,作为裁判的地方政府,并不适合直接认定。

因此,清理地方著名商标制度,是从根子上彻底终结“著名商标”乱象。在笔者看来,这是法治与市场的胜利。从法治角度来看,《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未设立“著名商标”,而一些地方相关制度中却称依据《商标法》制定,造成相关法律制度及法律概念混乱。而且,“著名商标”的认定也与国际公约不相符。也就是说,从法治角度审视,“著名商标”早就该终结。

从市场角度看,消费者才最有资格评判著名商标,但却没有权力。而且,某些地方把问题品牌认定为“著名商标”,实质性误导了消费者和用户。此外,地方过度保护“著名商标”,也阻碍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随着“著名商标”的终结,究竟哪些商标著名、知名,市场就有发言权了。今后,企业要想让自己的商标成为著名商标,只有尊重市场和用户,才能赢得口碑。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将被终结的不仅是“著名商标”,地方“十大品牌”、“老字号”等评比同时也将被叫停。这些措施将进一步限制行政力量,让市场有了更大的话语权。这说明有关方面已经清醒地意识到,市场的归市场,行政的归行政,这既是行政回归法律定位的体现,也是市场不断胜利的折射。

不过,无论是终结“著名商标”,还是叫停其他评比,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其一,地方政府不认定“著名商标”以及不评比“十大品牌”后,某些行业协会或者“红顶中介”会不会接着搞?其二,已经被认定为“著名商标”、“老字号”的品牌,在相关制度废止、评比叫停后,能否继续利用此类“荣誉称号”从事宣传、招投标等活动?

对此,笔者以为,要汲取简政放权等教训,防止某些行业协会或者“红顶中介”借机从事相关盈利活动。同时,也要明令禁止企业再拿“著名商标”等称号忽悠消费者和用户。总之,终结“著名商标”要彻底,不留任何“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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