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康帅傅”,包装却和“康师傅”相似;明明是“漂柔”,却和“飘柔”包装相似……对这类“傍名牌”行为,11月4日表决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予以惩处,规定“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解读时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颁布实施已有20多年,这次修订是针对实践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的4种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杨合庆解释,混淆行为也就是通常说的“傍名牌”。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核心的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做出了一个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法律条文规定得非常仔细,具体的列举,同时还增加了兜底性的条款,让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涵盖的范围更广泛。”杨合庆说。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傍名牌”的,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监督检查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的,可并处25万元以上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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