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关于版权的约定,只是新浪微博单方起草的协议,属于“格式条款”。新浪微博单方限制用户的版权,显然涉嫌违反了《合同法》中有关“不得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规定。
●尽管新浪微博的初衷是想防止第三方抓取内容,而不是与用户争夺利益,但无论如何,新浪微博的单方约定不能剥夺用户的权利,而应把法律的关注力放在对这一主要问题的约定上,不能全方位限制用户的版权,更不能剥夺用户的版权。
●新浪微博本应是把第三方视为自己的敌人,然而,却把自己的“上帝”视为自己的敌人。新浪微博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市场地位,而不是削弱自己的市场地位。真正的关键是提升自己的用户体验,增强用户的黏度。只有用户在,版权才有意义。
新浪微博在9月15日晚发布的《微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规定,“微博用户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的一切内容,微博都将享有独家发布平台权益,用户只能在微博上独家展示,未经微博允许,用户不得自行授权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引用任何内容。”这个规定无异于在向微博用户宣告:“你在我的平台上发布的原创内容,著作权归我所有。”重要的是,这个规定是必须接受的,否则将不能再使用新浪微博。
不仅如此,按照新浪微博的单方规定,如果第三方使用了这些内容,用户无偿授权微博去维权,维权的收益全部“归微博平台独立所有”;用户还要承诺“积极配合微博平台行使上述权利,并按照微博平台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协助”。显然,连用户最后仅有的收益权,新浪微博也没有放过。
一时之间,关于“不平等条约”的声讨在网上铺天盖地。
微博内容有没有版权
微博自从产生至今,关于它的版权讨论从未停止。首要的问题是,微博内容是否有版权?微博内容大多简短,这是否会影响到它的版权?
根据我国版权法的规定,只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具有版权。独创性的要点又在于“独”和“创”,所谓“独”就是独立撰写,并非剽窃;所谓“创”,即内容本身必须体现“创造性”,才可能获得版权。这样,微博内容是否享有版权,则完全取决于“独创性”的要求。微博内容很少有长篇大论,大都体现为“微”。但作品的独创性不会因为“微”而受到过多影响。用户发表在微博上的声明、撰写的评论、诗歌以及拍摄的照片、录制的视频等,大多可以找到独创性要素,这些内容也因此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当然,以下两类微博内容,用户难以拥有版权:第一,微博用户完全转发的他人的作品;第二,没有独创性而只是简单介绍性的微博,诸如“再次来到伦敦,心情大好”等。
微博的版权到底属于谁
微博虽“微”,但只要有独创性,它就享有版权。随后的问题是:版权到底是谁的,是用户的,还是新浪微博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显然,按此规定,微博内容的版权当属微博用户,这似乎无可争议。
然而,版权是私权,作者又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转让,如在图书出版协议中,作者往往会授权出版社行使部分版权。新浪微博关于版权的约定,也是一种协议,只不过,这只是新浪微博单方起草的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并且,这个格式合同,用户只能同意,否则将无法使用微博。
问题的关键在于,即便是用户同意了,那么这个格式条款又是否有效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不能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否则条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新浪微博单方限制用户的版权,显然涉嫌违反了《合同法》中有关“不得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规定。即便是用户迫于无奈,选择同意接受这个条款,该条也很难具有法律效力。
还需要关注,涉及网络用户的格式条款,大多出现在用户注册时,用户可以选择同意或不同意。然而此次新浪微博对版权的单方约定却并非针对注册用户,而是老客户。事实上,这属于修改协议,而非签署协议。两者的区别还在于,老客户基于对契约的信赖长期经营微博,已经付出了巨大努力,而这些努力也成为新浪微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这样,如果经营者需要修改协议,更需要关注用户的感受和权利。此时,法律更需要关注用户的权利,而并非经营者单方可以决定。
当然,新浪微博网络平台的作用也不可忽视,也需要肯定它在网络作品发表过程中的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如果它所制定的格式合同中如果存在对版权的合法使用和收益的内容,也应当予以尊重。
笔者还关注了除新浪微博外,其他平台的用户协议,《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用户在使用本服务中所产生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归用户或相关权利人所有。”而这一条款下,微信平台又规定了自己的权利。同样,豆瓣的用户协议也是明确了用户享有上传和发布内容的版权,而豆瓣只是享有上述内容在全球范围内的免费、不可撤销的、无期限限制的、可再许可或转让的非独家使用权。
权利和责任是对等的,这是法理学的基本原则。在强调作者享有版权的同时,他同样具有对等的法律责任,诸如微博用户在发布作品时一旦涉及侵权,微博用户往往是第一责任人。每每遇到类似的麻烦时,微博平台都不会忘记拿起“避风港原则”为自己开脱:即微博平台只是内容的发布平台,不负责内容的创造,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也规定了相关内容,在涉及网络作品侵权的时候,网络平台如果能够证明其已尽到勤勉审查的义务,可以免责。然而,微博用户只能在“原创”和“侵权”之间作出选择,无法适用“避风港”原则为自己免责。从权利和责任对等的角度讲,新浪微博试图将所有版权并入囊中的选择并不见得高明。
版权争议的背后是微博抵抗第三方擅自抓取
新浪微博关于版权的单方约定,还是出于禁止第三方擅自抓取内容的考虑,这或许和之前与今日头条之间的竞争有关。
今年4月,今日头条的微头条功能上线,发布内容由文字、图片、视频组成,其形式与微博展示方式趋同。今日头条拉拢了众多影视明星在其平台发声,许多企业大佬也纷纷进驻今日头条,这和微博当年的崛起方式如出一辙,同时也为今日头条与新浪微博的竞争与矛盾埋下了伏笔。
今日头条在推广微头条业务时,曾经允许用户将微博上的内容自动同步到头条上,同步内容的技术手段由今日头条支持。今年8月10日,新浪微博官方对此公布了一则社区公告,称“某第三方新闻平台在微博毫不知情、并未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从微博抓取自媒体账号的内容,鉴于其行为性质严重,微博先行暂停了第三方接口”,并表示将会依法维权。微博虽未公开点明所谓“第三方新闻平台”,但今日头条随即做出回应,称已经取得用户授权,且晒出一张新浪博客在2007年抓取MSN、搜狐、网易博客的截图证据。微博版权战役,一触即发。
这样,新浪微博出台拥有绝对版权约定的初衷,并非是要与用户争利益,而在于防止第三方抓取用微博内容。显然,如果新浪微博一旦拥有了绝对版权,任何第三方抓取其内容,都需要征得新浪微博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而现在的情况是,如果用户享有版权,第三方抓取内容,只需要用户同意即可,新浪微博却无权干涉。显然,这一切让新浪微博感受到危机。
关于擅自抓取网站平台内容的法律纠纷早已有之。
早在2014年,百度曾起诉360搜索,称其“在未获得百度公司允许的情况下,违反Robots协议,抓取百度旗下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百度贴吧等网站的内容,复制网站并且生成快照向用户提供,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法院判决认定360侵权,认为360奇虎公司通过搜索引擎,将用户本来点击链接到百度公司的具体网页,链接到奇虎公司网页快照界面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网页快照的合理范围,最终法院判360奇虎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0万元。
无独有偶,在2016年“脉脉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案中,法院认定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为脉脉的经营公司)未经用户允许和微博平台授权,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非法获取并使用脉脉注册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脉脉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等。
新浪微博维护自己权利的方式是多元的,只是似乎通过不正当竞争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没有自己拿到绝对版权那样直接和方便。但是,微博用户的版权却是任何时候都需要尊重的。
只有用户在版权才有意义
针对大量网友的质疑,新浪微博官方已经发布《关于微博内容版权归属的说明》作为回应,拟将协议修改为:“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发表、复制、转载、更改、引用、链接、下载、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内容等。”“用户同意并授权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义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
显然,拟修改部分将关键词放在了“第三方”和“向第三方诉讼”方面,这部分内容会比此前的绝对版权内容略显平和,并且把矛盾指向了第三方。但是,即便是作出了修改,上述有关“禁止第三方使用”的条款依然会受到质疑,甚至有人会问,难道微博发表后就不能在书籍出版了吗?
尽管新浪微博的初衷是想防止第三方抓取内容,而不是与用户争夺利益,但无论如何新浪微博的单方约定,又实实在在剥夺了用户的权利。新浪微博应把法律的关注力全部放在对防抓取这一主要问题的约定上,而不应当全方位限制用户的版权,更不应当剥夺用户的版权。
新浪微博本应是把第三方视为自己的敌人,然而,最终却把自己的“上帝”视为自己的敌人。新浪微博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市场地位,而不是削弱自己的市场地位。真正的关键是提升自己的用户体验,增强用户的黏度,只有用户在,版权才有意义。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