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6年,广东省质监局对陶瓷坐便器(节水型)和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产品进行了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
本次抽查了广东省内16家企业生产的34批次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用蓄电池产品,经检验,发现5家企业生产的8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23.53%。不合格项目均为外壳阻燃要求项目。
本次抽查依据《2016年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用蓄电池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QB/T2947.3-2008《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GB31241-2014《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要求》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对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用蓄电池产品的的外观和极性标识、过压充电、外部短路、外壳阻燃要求、浸水、自由跌落、高温外部短路、过充电、挤压、热滥用等1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对本次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广东省质监局已责成相关地市质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法组织复查;对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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