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时间网讯近日,记者从广东省东莞市知识产权局获悉,根据《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修订)》(东府办〔2016〕20号)和《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6号)有关规定,结合《关于编制2017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东财〔2016〕216号)文件要求,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2017年市专利促进项目库项目的申报指南,即日起可以申报市专利促进项目了。
此次申报,采用网上填写申请书并上传相关材料和提交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此次的市专利促进项目的每个子项目的申报材料都有相应的要求,请参照具体项目申报指南,申请单位必须自行留底申报材料,并清楚存在申报材料泄漏的可能。由于每个子项目申报时间不一致,有的项目时间跨度大,请注意申报时间节点。
申报单位除提供符合项目条件的佐证材料外,还须声明近三年是否存在违反其他行政法规的行为记录情况,并应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完成上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填报和公示。其中2016年的项目要完成2015年的,2017年的项目要完成2016年的。
企业近三年是否存在违反其他行政法规行为记录情况。指2014-2016年是否存在被如下部门处罚的记录:市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局、社保局、环保局、交通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统计局、公安消防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海关、东莞检验检疫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详情可登录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官网查看。
/操作流程/
进入申报系统
申报单位进入东莞市科技业务申报管理系统(http://59.36.14.9/ujet/)登记注册获取账号。有账号单位,无须重新注册,但要核对注册内容,如有变更,请更新相关内容。
填写项目申报书
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申报管理系统的“专利促进项目”栏确认选择申报项目,填写项目申报书,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后提交,并确认提交成功;若网上审核退回修改,申报单位应在5天内修正并提交,否则不予受理。
证明材料的上传要求使用PDF格式,同一份文件应当扫描成一个文件,不得分拆扫描。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报送书面材料
1、书面材料应按A4纸双面打印,签字盖章后按顺序装订成册后报送(需编制封面、目录及页码)。各项目材料报送份数:专利优势企业认定项目6份,其他项目均为2份。
2、申报单位应在市知识产权局网上受理后5天内打印纸质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先报送所属镇街(园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科技局业务受理大厅。
相关链接
专利优势企业认定项目
●认定的数量: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计划认定30家。
●资助标准:对认定的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
●项目申报条件:申请认定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东莞市注册成立3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
2.企业管理层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1-2名,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积极参加知识产权培训;
3.申报年度前共申请专利50件以上,拥有国内外授权专利不少于3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20件,且近三年专利转化实施率达到50%以上,申报年度前专利产品销售额占年销售额的30%以上;
4.企业建立主导产品及关键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并积极参与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活动;
5.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的专利违法行为。
东莞市专利质量提升项目
●认定的数量:本项目包括走进镇街宣传项目五项和专利质量提升培训项目三类。
●资助标准:走进镇街宣传项目每项资助5万元,专利质量提升培训项目每期8万元。
●申报条件:
1、走进镇街宣传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对我市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现状及我市知识产权宣传工作重点、要求等有较全面、准确的了解和把握、具备一定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经验的市内知识产权社团组织和服务机构均可按规定申报,暂不接受以个人名义的申报。
(2)服务机构应该是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满2年的机构(含分支机构),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2、专利质量提升培训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我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具备或有能力组织培训师资力量的服务机构和社团组织,申报单位可以联合申报,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优先。
(2)服务机构应该是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满2年的机构(含分支机构),有较为健全的管理制度,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其中申报贯标实践培训项目要求有贯标辅导经验和有相关培训经验。
(3)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