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专利局第三次发布的新《与计算机相关发明(CRI)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修订了2016年2月发布的《指南》。
CRI的可专利性不仅在印度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此类客体的可专利性标准相当宽松的美国也是如此。美国最高法院对AliceCorp诉CLSBankInternational一案作出判决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各种指南和案例,从而为面临CRI可专利性问题的申请者和审查员提供更好的指导。
2013年,印度专利局发布《指南》草案,2016年2月修订了2015年8月发布的《指南》。2016年2月发布的《指南》被认为是最严格的指南,因为它规定根据《专利法》第3条(k)款评估可专利性的标准之一是体现“新颖硬件”。然而,新《指南》取消了这一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CRI可专利性的审查标准。
《指南》概述
计算机程序
尽管修订内容较少,但是与之前版本中提出的测试标准相比,这些修订对如何评估可专利性产生了重大影响。新《指南》彻底取消了“新颖硬件”要求。此外,根据《专利法》第3条(k)款提出的评估CRI可专利性的另一要求(即体现在计算机程序和硬件中的贡献)也被取消。“新颖硬件”要求引起众多争议。该要求的法律有效性也遭到质疑,这点特别是体现在印度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IPAB)对AccentureGlobalServiceGmbh诉TheAssistantControllerofPatentsandDesigns&Others一案所作的判决中。IPAB在Accenture一案中明确表示,《专利法》和《专利实践和程序手册》均未规定“新颖硬件”要求。
《指南》(之前和现在的版本)均提出《专利法》第3条(k)款规定的可专利性应根据发明的实质而非形式进行评估。新《指南》继续强调为了判断发明的实质,将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来审查的必要性。根据新《指南》,如果权利要求的实质属于任何被排除的范畴,则客体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利要求的实质是通过解释权利要求确定的。一旦解释了权利要求并确定了权利要求的实质,即可评估权利要求的实质是否属于计算机程序。新《指南》在审议对《专利法》的修订时还参考了欧盟联合议会委员会的意见。欧盟联合议会委员会明确指出如果客体是发明,则任何涉及附属于其并在其上进行开发的其他事物的计算机程序可授予专利。虽然没有进一步明确,但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不能仅仅因为CRI的客体在实施过程中使用了计算机程序而被认定为不可授予专利的客体。
除“实质大于形式”测试标准外,新《指南》还进一步规定了本身为计算机程序因而不能授予专利的客体类别,如下:
(1)涉及计算机程序、指令集、例行程序和(或)子例行程序的权利要求;
(2)涉及存储在计算机可读介质中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具有指令的存储介质”、“数据库”或“具有指令的计算机存储器”的权利要求。
上述类别具体罗列了涉及软件代码或任何包含此类代码媒介的权利要求。对此类权利要求不得授予专利。
总而言之,由于取消了“新颖硬件”要求,新《指南》确定的计算机程序本身的适用标准似乎更加宽松。
新《指南》是一项积极举措,尤其是在计算机和软件技术领域的创新方面。此外,评估可专利性的基准似乎与英国等外国司法管辖区使用的基准类似。鉴于1977年英国《专利法案》和印度《专利法》中的条款有相同的规定,且与英国的各类判决中规定的方法一致,这似乎符合逻辑。
商业方法
新《指南》强调在专利说明书或仅在权利要求中使用与商业有关的术语不会招致反对意见,例如“企业”、“商业”、“商业规则”、“供应链”、“订单”、“销售”、“交易”、“支付”等等。新《指南》规定了更为客观的标准来评价主题是否属于商业方法。根据新《指南》,如果要求保护的客体涉及具体装置或者实施一个技术程序,则客体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明的实质与商业方法无关,则正在审查的客体很可能被授予专利。这与IPAB在雅虎(Yahoo)诉Controller一案中规定的原则一致。在雅虎案中,IPAB判定其客体不能授予专利,因为权力要求中的“技术进步”属于被排除的范畴,即商业方法。
新《指南》明确指出只关注与商业有关的活动的客体不能授予专利。
算法
遗憾的是,新《指南》仍没有明确算法的可专利性。《专利法》第3条(k)款规定,为解决问题而采取的任一步骤或一系列步骤不可授予专利。很明显,这一笼统的规定很难实施,并且目前印度专利局并没有使用该条款的字面解释。
数学方法
新《指南》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数学方法的可专利性。新《指南》明确指出,有数学公式的权利要求并不一定是“数学方法”权利要求。新《指南》进一步规定发明可以包括数学公式,但是实施技术程序的系统中的结果可以授予专利并且不能视为数学方法。这些技术程序包括编码,减少通讯、电子系统或电气系统中的噪音,以及对电子通信进行加密或解密等。这种变化很可能会减少他人对此类发明提出的异议。
其他方面
新《指南》为决定新颖性、创造性步骤、产业实用性和充分性提供了各种依据,这些似乎大体上符合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这些修订还删除了所有的例证。在修订前的《指南》中,这些例子只列举了不可授予专利的客体。新《指南》没有援引《专利法》第3条(k)款中规定的可授予专利的客体的例子。尽管删除负面的例子通常是可取的,但是在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加入某些正面的例子将协助审查员的审查工作。
结论
新《指南》是一项最没有争议的积极举措。这些《指南》将鼓励在印度CRI领域的专利申请,同时也将致力于减少在当前领域中的不确定性。(编译自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