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news科技新报】做为一个品牌,厂商都希望努力推广自己的产品让全世界的人知道,但有时候广为人知也会惹来不必要的麻烦,Google最近就碰到了这样的情况。
ArsTechnica报导,美国最高法院最近接到一起诉讼案件,起诉人认为,“Google”已被大众普遍认定是“网络搜索”代名词,应该不能再视为商标受保护。
这个理由乍听之下有些荒谬,但在过去确实发生过类似的情况。
像是电报(teleprompter)、保温瓶(thermos)、吸尘器(hoover)、阿司匹林(aspirin)、录像带(videotape),这些单字都曾注册过商标,但随着用法过于普及,它们也失去了商标的“地位”,成为众人皆可使用的通用词汇。
Google这次的商标争议最早得追溯到2012年,当时ChrisGillespie将Google和一些单字、短语连结,注册了763个网域名称,包含像“googledonaldtrump.com”一类的名字,为此Google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下提交了申诉,认为Gillespie抢先注册的行为造成商标侵权。
Google最终赢了这项申诉,仲裁委员会下令将注册的域名没收,但接着Gillespie就提起诉讼,指称“Google”的用法已经过于普遍,公众甚至认为是“网络搜索”的同义词,因此“Google”应该不再具有商标的权力。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9thCir.)去年裁定Google胜诉,法院解释,就算假设人们确实普遍、不加以区分的使用“Google”为动词,也还是无法说明大众究竟如何理解这个单字本身的涵义。
法院也提到,“Google”并不只是一个搜索引擎的名称,因此即使“Google”已被普遍认定为“网络搜索”同义词,Google仍然可以保留为商标。
申诉委员会表示,只有在事物的名称成为“专有代称”、竞争对手不使用就难以竞争的情况下,才有商标“地位”失去的情况。
由于不服先前的判决,Gillespie现在已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在递交的书面资料中,诉讼提起人是这么写着:在希望表达“用任何搜索引擎进行网络搜索”的行为时,没有一个单字能比“Google”更适合。
最高法院将再次审查下级法院的判决,并花上几个月的时间决定是否受理这项争议。有鉴于这项争议的敏感度,这可能会成为6月美国法院裁定允许商标侵权以来最重要的商标案件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