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社交平台的兴起,一些消费者会通过微商购物,低成本、高回报的盈利带动微商从业者爆发式增长。但随着微商的日渐兴盛,在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上查获假劣食品药品等案件也越来越多。在熟人隐蔽推销、平台缺乏监管、相关法律缺位等多种因素作用下,网络社交平台成为售卖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高发地。
点对点推销私密隐蔽
在重庆工作的焦婷月最近看到好友刘佳(化名)在朋友圈里卖减肥药,效果奇佳。因她们关系不错,焦婷月便花费2800元买了三个月量的减肥药,开始试吃。但问及其所卖减肥药是否有国家要求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格认证时,刘佳表示,她只是从“老板”那拿产品,“老板”提供微商宣传所需要的图片、文案等,并不知道售卖减肥药还需要相关资格认证。
近两年来,像刘佳一样从事“微商”者呈现爆发式增长。数据显示,2016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已超过3600亿元,全国微商从业者高达1535万人。
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秘书长于立娟坦言:“微商交易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行业‘野蛮生长’态势较为明显。调查发现,微商从业者大多文化层次不高,甚至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再加上社交的私密属性和闭环特点,微商方面出现了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问题。”
与刘佳缺乏法律知识不同,很多微商利用社交平台私密隐蔽、难以取证的特点,钻法律的空子,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牟取非法利益。
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网监大队队长李旼介绍,犯罪嫌疑人在知晓其所售商品为假药或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为逃避打击,会在网店网页上采取隐藏宣传方式,一般不直接在网页上宣传违法产品,而是通过微信、QQ等工具与客户沟通,达成意向后再以购买其他产品的名义付款交易。
平台缺乏监管
由于社交的私密属性和人际关系网络的闭环特点,社交平台已成为制假售假的渠道。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显示,2016年,在中国网络消费不满意率排行中,微商以5.6%的比例居首位,涉及网络投诉的案件高达29856件。
而微信等社交平台之所以售假现象泛滥,源于网络社交平台对微商较低的准入门槛。在许多平台上,微商可以不经审核、高频发布虚假广告。而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买家与卖家的矛盾也很容易在熟人关系间被“消化”掉。“即使收到举报,对于涉及微商的案件,以现在的行政手段,调查取证难度也极大。”李旼说。
对此,记者致电微信客服,其工作人员称,微信只是聊天社交平台,并不是电商平台。如果通过微信进行的交易产生了经济损失,应走司法程序维权。不过据了解,微信团队已开始了微信品牌维权平台内测。
而新《食品安全法》对网售食品增设了责任条款,其中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认为,此办法有利于规范微商的食品销售行为。至于微商是否有法必依,监管部门是否能够做到违法必究,还有很多难题需要破解。
法律空白亟待补位
当微商已经成为一个承载千万从业者、市场规模达数千亿元的产业链条,网络社交平台便不再是单纯的聊天工具。“微商”是不是“电商”?是否应与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纳入一视同仁的监管?目前尚缺乏专门的法律条款明确。
参与电子商务立法的专家邱宝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因微商是在社交平台上进行交易活动,其经营者的身份很难确定,一旦侵权是否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争议,因此存在着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上的相对滞后的问题,而正是因为这样的法律空白,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据邱宝昌介绍,在社交平台销售食品药品需要食药监部门的行政许可,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如果有个人和商家在社交平台非法销售,平台应采取封号、断开链接等手段。同时应要求在平台售卖的个人和商家提供注册信息等内容,对其销售资格进行审核。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肖平辉认为,对微商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涉及多个行业、多个部门,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对于影响公众健康风险最大的假劣药品,《药品管理法》正在修订,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当下微商发展的实际情况,将网络售药纳入法律规制范畴。这对打着“微商”幌子销售假药的不法者会产生威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