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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山寨号”:保护知识产权别光靠企业出奇招

最近,大白兔奶糖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注册了十几个近似的商标,如大灰兔、大黑兔、大花兔等;雷军的小米,把红米、蓝米、黑米、紫米、橙米、绿米、黄米、桔米等商标“一揽子注册”;拥有正牌“雪碧”商标的可口可乐公司,也注册了商标“雷碧”。知名品牌为防被“山寨”,纷纷抢注“山寨号”作为防御商标,一时蔚然成风。(6月25日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

不可否认,所谓抢注“山寨号”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举措。在日常生活中,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就常常遇到“山寨品牌”,如“粤利粤”饼干、“康帅傅”方便面……面对在名称和包装等高度相似的山寨产品,并不是所有人都有“火眼金睛”。

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在先”原则,先注册商标受到法律保护,只是“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对于正规企业而言,有了“山寨号”,在主运营的商标之外,再注册若干相似商标,等于下了许多“先手棋”,提前封堵了不法企业的“进路”。

如果不抢注这些“山寨号”,一旦与自己的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别人注册使用,并适用《商标法》里的“注册在先”保护,再想通过诉讼予以撤销并不容易。与其任由“山寨品牌”层出不穷,一步步挤掉自家市场,不如先发制人,采取“抢注山寨号”的积极防御策略。

平心而论,尽管抢注“山寨号”的奇招,在保护知识产权上不无奇效,但终究不过是部分企业的个体努力。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山寨技术”也在与时俱进。一个例证便是,冠生园早在1983年就陆续将“大白兔”商标横跨多个类别进行注册,且与“大白兔”近似的商标“大白兔屋”、“好宝宝大白兔”、“大白兔小乐”等都作了注册,然而“大白兔雪糕”等新“山寨品牌”照样大行其道。从长远看,从更大范围考量,保护知识产权的关键在立法。

单从驰名商标的立法保护看,似乎足以对抗“山寨品牌”。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申请驰名商标之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并有“对抗恶意抢注”、“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等好处。然而,并不是所有商品都达到驰名商标的“高门槛”。

审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市场经济宪法”,虽明确经营者不得采用“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等,但这些规定还过于抽象,不利于打击各种山寨行为。

颁布24年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首次修订已进入最后阶段。期待《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等立法修缮,在积极借鉴国际立法的基础上,赋予更多商品以驰名商标特权,并量化“山寨侵权”的标准尺度,让类似“抢注山寨号”变成历史。(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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