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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身体已然残缺,切勿再从思想上阉割

近日,笔者在朋友圈看到了一篇文章,题目叫做“知识产权不应成为妄诉的遮羞布”,作者是Global君。我作为IP圈的一名老愤青,虽然已经偃旗息鼓了好几年了,但是看到这种文章,听到这种论调,我这名老愤青忍不住要敲开棺材板,从坟墓里爬出来,垂死挣扎摇旗呐喊两句。不然。我真的不安心这么安静的睡去,这种思想或论调真的是一种混账逻辑,对于创新保护和知识产权发展是一种思想上的毒害。

在这篇文章中,作者历数了近来发生在共享单车上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其中包含胡涛诉摩拜共享单车专利侵权案,顾泰来诉永安行共享单车侵权案,凌云科技诉摩拜共享单车的专利侵权案,以资深知识产权人士的角度,对这些案件中涉诉专利进行剖析,指出涉案专利本身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不堪一击,不会胜诉,并认为专利权人趁目标公司IPO过会前后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利益驱动,动机不纯,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的嫌疑。并进而发出评论:“当其他人都打鸡血般的讨论知识产权保护的时候,我们作为圈内人,应该警惕知识产权是否已经成为妄诉的“遮羞布”?所谓的妄诉,就是没有经过基本的事实调查,没有经过基本的法律专业咨询就盲目提起的诉讼。当然,也算不得盲目,这种诉讼行为是有背后动机的,可惜这个动机并不是知识产权和保护创新,而是利益和不劳而获的诱惑。”

作者还祭出了杀手锏,建议从法院层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司法实践,对于专利流氓的滥诉和妄诉行为,在专利维权案中由原告承担被告方的律师费。

看到这种论调我真的出离愤怒了!我们说,这种逻辑完全是一种混账逻辑。为什么呢?因为,国家既然授予了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受利益驱动,拿着专利去维权,怎么就是滥诉和妄诉了呢?怎么就是动机不纯了?

作为圈内人,应该深知,专利权人发起专利维权诉讼本身就是一种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为。首先要技术创新(公认的烧钱的高风险投资行为),要请专利代理人撰写并申请专利,通过专利审查获得专利权;请专利律师维权。哪一步不需要资金投入?专利权人受利益驱动实时发起专利侵权诉讼,怎么就是“这个动机并不是知识产权和保护创新,而是利益和不劳而获的诱惑”。亏得还是一名自诩资深的IP圈内人,连“不劳而获”都用上了!不知道那些整天为了提高专利侵权惩罚力度,提高专利侵权赔偿额的人士听到这样的论调当作何感想?

作为“资深圈内人”看到涉诉专利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可能的结果发出预测和预警,这本身是令人嘉许的专业行为。当我们发现,这些专利因为存在着种种缺陷而可能导致功败垂成时,当我们发现,那些具有前瞻性的技术眼光,如同先知一样提前做出技术构想的创新业者因为专利的处理不善而导致功亏一篑时,我们不是应该扼腕叹息吗?我们不应该是反思是因为什么问题而导致创新得不到保护的原因所在吗?这是反思和改善的良机!而不应该是对专利权人进行道德批判并横加道德阉割!

是的,涉案专利因为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而显得肢体残缺,似乎已经丧失了爪牙之利,徒有其名而不能伤人。对专利权人而言,此乃肌肤之痛也!说他不能伤人,其实就是自伤。因为他拿到的那份专利权不能保护到他的创新。他或许有技术先知的目光,也进行过金钱和人力上的投入,也付出过不菲的专利代理费,缴纳专利申请费,他可能花费研发成本搞出来100件专利,可是只有一件专利符合未来的市场价值和选择。然而,这件专利也可能因为专业处理不当而没有了尖牙利齿,成了无用的废物,他的所有投入都付之流水。此时,作为IP人士,不是应当和企业家一道来反思,其原因何在?怎样改善吗?我真的搞不明白,专利权人竟然会因为官司可能失利而蒙上道德的污点?

试想一下,当共享单车成立各方磨刀霍霍的狩猎场,没有基础专利的保护,只要有钱的都可以玩一把。顶多只不过多了几家山寨公司的低劣竞争而已!能有什么出息呢?弱化了的知识产权保护,共享单车里,有几家狂欢,就会有几家隐忧!这对于任何一方,都不见得是好事。反过来看顾泰来的专利,这个专利是2010年提出来的,如果这篇专利处理得当,未尝不会成为共享单车领域专利保护的杀手锏。专利权人待价而沽,趁着有关业者IPO过会的关键时刻出手狙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商业道德上不但无可厚非,在我看来完全是符合商业道德的行为!如果他的专利的强度不够、稳定性不够、权利要求的范围设定的不恰当等原因,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可能会失败。但是,这种失败不应当看作是虽败犹荣吗?岂能把可能的失败的结局当作对其进行道德批判的由头?甚至我还想说,我们IP圈内人,对于这种失败,从行业整体上来说难道没有责任吗?这种失败,难道不是对科技创新的一种伤害吗?

中国自古以来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就不提倡打官司。“屈死不告状,饿死不做贼”的说法深入人心。这种说法在传统民商事领域很有道理的。以和为贵。和则两利,斗则两伤。两方起了利益纷争,纯粹归咎于一方的情形非常罕见,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三分心平气和。干嘛非要闹得对簿公堂呢?

但是我们要反思,这种传统可以应用在专利权领域吗?我们应该深刻的认识到,这种传统和价值取向不应当应用在专利权领域。因为,这不符合21世纪的商业文明。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权,依赖司法定价。如果专利权不能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获得胜诉或者不具有胜诉的可能性,那么这份专利权的价值就等于零。它所能获得的价值或谈判的筹码,都是以能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能够获得胜诉或者具有胜诉的可能性为前提。从这个角度来说,一切不以打打官司为目标的专利行为都是耍流氓。

我们有太多流氓的行为(专利的政府资助、专利与政府项目的捆绑、专利与高企资格的捆绑、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与职称的捆绑、专利与政府部门政绩的捆绑,无底线的压低专利代理费行为、无底线的压低专利代理人撰写费提成的行为),这些行为从根本上腐蚀了创新保护机制,有太多很有价值的创新被专利代理机构写烂了而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这些流氓的行为,反过来诋毁维权的行为!是可忍,孰不可忍?!我们不是应该深刻的反思吗?一切不以打官司为目标的专利行为才是真的耍流氓!!!

当然,你可以说,这份专利的发明人对于科技创新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应当嘉许。但是,这仍然无法从机制上促进大家投入科技创新,并获得法律提倡的利益回报。大力提倡专利维权行动,以司法为后盾,认可创新的价值,并给予应得的商业利益回报,才是促进科技创新的正途,才不会让所有人蒙羞。作者:房平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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