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我国法律对一些重要物资和商品实行限制经营买卖。所谓限制经营买卖,是指依照法律法规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对于这些限制经营买卖的物品,只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之后才能从事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买卖活动。没有经过许可、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买卖的,就属非法经营。
为打击、惩治非法经营活动,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经营罪。所谓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应当指出,非法经营罪中的限制经营的物品虽然多种多样,但都必须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而且只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才属限制经营物品,否则,就不能对之加以认定。此外,是否为限制物品,并非一成不变,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加以变化调整。
本期案苑版的案例所涉及的卷烟和药品就是国家法律和法规限制经营买卖的物品,凡是经营买卖这两类物品都必须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和批准,否则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值得注意的是,非法经营活动有时不但能够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且还可能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等其他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罪名竞合,在此种情形下,应当选择其中处罚最重者定罪量刑。
本期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黄达豪非法经营罪案,被告人黄达豪就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非法经营罪,最终人民法院择一重罪即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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