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2016年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数据显示,去年天津市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已经将关注的焦点从固定资产的大小转移至拥有知识产权的多少,我国在不断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方面,也已取得长足进步。其中,天津著名白酒品牌“津酒”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入选2016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前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16年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通报显示:去年,天津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388件,审结2376件;且案件呈现几大新特点,其中,商业标识类纠纷案件中涉案商业标识的知名度较高,侵权人的侵权方式日趋多样化,商标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边界日益模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凸显。
同一时间,天津高院另发布了12个典型案件,津酒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上榜。至此,天津著名白酒品牌“津酒”状告“大津酒”侵权一案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万里飘香之名遭遇消费者上门质疑
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天津酿酒厂,始建于1952年,拥有国内先进的酒类科研、生产、检测设备。企业在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中,拥有“津酒”、“帝王风范”、“直沽高粱酒”、“贵族”、“新港”、“玉羊”等多个注册商标,其代表产品有浓香型帝王风范系列、扁凤壶系列、中国津酒系列、清香型直沽高粱酒系列、酱香型贵族贡酒系列、滋补保健型玉羊牌玫瑰露等百余个品种。曾荣获“中国白酒工业十大区域优势品牌”、“中国白酒工业百强企业”、“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中华老字号”、“天津最具影响力品牌产品”等众多殊荣。
对天津人来说,“津酒”不仅是亲切的家乡酒,更是这座城市的品牌象征,在天津白酒市场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在全国也享有很高的声誉,有“津门美酒,万里飘香”之名。
2011年,天津市民王先生手持一瓶“大帝王”酒来到津酒集团投诉,声称该酒的味道和之前买的不一样。接待人员接过瓶身仔细查看,发现端倪,这瓶酒虽印有“津”、“酒”字样,且外观近似,却不是津酒集团生产。建厂60年,这样的事儿还是头一次遇到,但也充分说明了一个事实:津酒集团潜心开发的俗称“大帝王”的帝王风范系列酒品,被仿冒出品,流通市场,且该现象已对消费者造成混淆误导。
真假“大帝王”直观鉴别有难度
原来,市民王先生手持的“大帝王”酒,系天津另一家白酒生产厂大津酿酒有限公司生产,该酒全称为“隋唐帝王泉”,它与津酒集团生产的“帝王风范”瓶身外观相近、颜色相似、大小均等,不熟识生产厂家和企业标识的消费者,只凭直观感觉,很难描述出二者细节上的不同之处。而又因共有“津”“酒”“帝王”标识,这对于在本地消费的外地消费者来说,识别起来更是难上加难。
通过下图不难发现,“津酒”与“大津酒”无论从名称、注册区域、还是部分产品来看,都有不少相同之处。
天津大津酿酒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显示:天津大津酒业是天津本土知名企业,集生产、酿造、销售于一体,拥有自主品牌大津酒系列、大津酒·隋唐帝王泉、七仙女、天津市质检专供酒。
五年三诉“惊动”我国最高审判机关
经津酒集团多方关注,2011年4月2日,一家名为真地商贸有限公司金街酒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真地公司)的民营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大津”商标,指定用于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烧酒、葡萄酒、酒(饮料)白兰地、米酒、伏特加、黄酒、料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上。法定公示期内津酒集团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被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津酒JINJIU及图”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此,国企民企间,五年之久的“商标之战”拉开序幕……
提出异议后,商标局未采纳津酒集团申请,裁定被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津酒集团提出复议,并提交了1981年12月16日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核定予以使用至2023年2月28日的期限证据,以及多次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证据、“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等相关证据。经核查后,商标局此次裁定不予以被议商标核准注册;
真地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为维持原被诉裁定,被议商标不予以核准注册。然而,真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补充提交了2009年至2015年“大津”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经销合同、销售发票、广告宣传合同、所获荣誉、赞助冠名天津市乒乓球队等其他相关证据,请求法院依据“大津”产品在天津市场销售多年的事实,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裁定。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裁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异议复审裁定。
津酒集团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实核查后,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本案的行政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
至此,“津酒”、“大津酒”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历时五年,于2016年6月24日结案。
案件审理告捷执行仍需时间
2016年7月4日,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又再次对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天津大津酿酒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及其西湖道和华苑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大津酿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白酒上使用“大津酒”字样;被告大津酿酒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市媒体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被告大津酿酒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万元;被告人人乐及其西湖道、华苑购物广场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大津酒”字样的白酒。一审宣判后,大津酿酒上诉。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天津大津酿酒有限公司在白酒上使用“大津酒”字样构成对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津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维持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原判决。
就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津酒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人人乐超市已不再销售“大津酒”相关产品,刊登声明文字的部分还在修改中,赔偿款还未全部到位。而笔者走访多家超市、烟酒店则发现,虽然案件全部终结,但构成对津酒集团“津酒”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的“大津酒”仍然在市场流通销售,消费者被混淆误导的可能也依旧存在。可见市场彻底杜绝类似“傍名牌”“打擦边球”这样的现象还需要一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