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通知》对医疗器械召回组织工作、医疗器械召回报告、医疗器械召回信息发布、医疗器械召回监管工作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同时,发布了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医疗器械主动召回信息发布模板、医疗器械责令召回信息发布模板、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表、责令召回通知书、总局政府网站信息采集接口标准规范六项规范性文件。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确保《办法》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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