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5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河北省药品质量公告(2017年药品监督抽验第2期)》,将2017年3月份药品监督抽检中不符合标准规定药品(不包括中药材品种)予以公告。
据本次发布的《2017年3月份药品监督抽验不合格品种表》,4批次样品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涉及唐山市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进医药分公司、邯郸八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平泉县北五十家子镇沟门医院、怀来县土木镇卫生院。
其中,抽样自唐山市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进医药分公司,标示长春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通脉颗粒(每袋装10g20161111),被检出检查(装量差异)项目不合格;抽样自邯郸八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标示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花(饮片15120507),被检出检查(检出酸性红73)项目不合格。
公告中指出,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请抽样单位和生产企业所在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在一周内公布风险控制措施,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公告中涉嫌假冒的药品,要查清相关渠道,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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