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公布《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优先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涵盖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这意味着,中国将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民主与法制时报》4月24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带来了专利保护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2016年,中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达到4.9万件,同比增长36.5%,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年共受理3种专利申请346.5万件,同比增长23.8%。伴随着展会经济、虚拟经济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如何有效解决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保护问题同样备受社会关注。
现代社会,产品更新换代越来越快,侵权仿冒也越来越快。维权的时间拖得越长,企业损失也就越大。但在实践中,司法行政执法部门普遍缺乏与快速维权相匹配的措施。一方面,《专利法》规定,对于假冒专利的行为,执法机关可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资料;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法》并未规定执法手段和措施;另一方面,专利侵权案件一般都涉及复杂的技术知识,但中国多数审判人员都不具备理工科背景,需要花大量时间熟悉专业知识,这势必会影响到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专利侵权诉讼事件此起彼伏。发达国家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已把知识产权作为国际竞争的利器,并将知识产权领域作为全球竞争的新战场。而在国内专利权保护方面仍有功夫要做:一方面,调查取证难,是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重要原因。专利侵权事实的证据难以取得,特别是一些出口加工型企业,其侵权产品在国内很难拿到,在国外买到的产品又很难证明其生产厂家的身份。当权利人发现专利权受到侵犯时,就需要进行取证。但专利侵权一般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而且有些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上,侵权单位大都是流动性的空壳公司,都给取证带来了很大难度;另一方面,侵权赔偿数额偏低,是专利侵权诉讼中广受诟病的问题。专利法规定,侵权赔偿的数额依次按照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专利许可费用的倍数确定。三者都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按照一般原理,赔偿的目的一是填平损失,二是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100万元的上限明显偏低,连填平损失都不够,更谈不上起到惩罚作用。
不言而喻,中国知识产权事业仍面临种种挑战,比如创造能力不足、保护程度与社会期待仍有差距、知识产权运用水平亟待提高等。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孟建民表示,“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的状况亟待改变。尤其是专利侵权行政执法权限不足、手段少、力量弱,不能充分发挥快速解决纠纷、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作用。有鉴于此,为了强化专利执法的权威,应从法律层面上对专利侵权执法手段和执法力度等予以明确和加强,一方面,应该适时修改专利法,完善证据制度,显著提高专利侵权的难度和代价;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健全执法机制,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提高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专利纠纷案件赔偿数额的确定。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专利法》中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