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不锈钢板材、玩具、车用汽油/柴油、发动机润滑油等4种产品进行了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
本次抽查了广东省内312家企业生产的540批次玩具产品。经检验,发现17家企业生产的22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4.1%。不合格项目涉及到标志和使用说明、正常使用(挤压玩具、摇铃及类似玩具、小球、弹珠、塑料袋或塑料薄膜、刚性材料上的圆孔、仿制防护玩具、蓄能弹射玩具、磁体和磁性部件)、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小零件、尖端、弹珠、突出物)、特定元素的迁移、发热和非正常工作、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等16个项目。
本次被抽查的312家生产企业(540批次)包括大型企业2家(4批次)、中型企业13家(26批次)、小型企业297家(510批次),大、中、小型企业占被抽查企业总数的比例分别为0.6%、4.2%、95.2%。本次抽查发现生产不合格产品的17家企业均为小型企业。
本次抽查依据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6675.1—2014《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GB6675.2—2014《国家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GB6675.3—2014《玩具安全第3部分:易燃性能》、GB6675.4—2014《玩具安全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GB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第5部分:玩具》、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19865—2005《电玩具的安全》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对玩具的正常使用(材料、小零件、挤压玩具、摇铃及类似玩具、小球、学前玩偶、玩具奶嘴、气球、弹珠、可触及的金属或玻璃边缘、功能性锐利边缘、金属玩具边缘、模塑玩具边缘、可触及的锐利尖端、功能性锐利尖端、木制玩具、突出物、塑料袋或塑料薄膜、18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绳索和弹性绳、18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自回缩绳、3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拖拉玩具上的绳索或弹性绳、玩具袋上的绳索、铰链线间隙、刚性材料上的圆孔、活动部件间的间隙、其他驱动机构、发条钥匙、弹簧、封闭头部的玩具、仿制防护玩具、弹射玩具一般要求、蓄能弹射玩具、非蓄能弹射玩具、液体填充玩具、口动玩具、毛球、半球形玩具、外露螺栓或螺纹杆的边缘、水上玩具、声响要求、磁体和磁性部件)、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小零件、边缘、尖端、小球、毛球、弹珠、外露螺栓或螺纹杆的边缘、突出物、金属丝和杆件、刚性材料上的圆孔、活动部件间的间隙、驱动机构、发条钥匙、蓄能弹射玩具、非蓄能弹射玩具、口动玩具)、燃烧性能(一般要求、胡须、触须、假发和面具及其他含毛发、或其他附属材料的头饰玩具、化装服饰)、软体填充玩具、特定元素的迁移、玩具标识和使用说明、标志和使用说明(年龄范围、安全警示)、邻苯二甲酸酯、减免试验的原则、标识和说明、输入功率、发热和非正常工作、工作温度下的电气强度、耐潮湿、室温下的电气强度、机械强度、结构、软线和电线的保护、元件、螺钉和连接、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耐热和耐燃、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等7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对本次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已责成相关地市质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依法组织复查;对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不合格产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