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洪举
国家食药监总局10日发布了《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要求,网络订餐平台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地进行审查,进行实名登记,审查相关许可证;与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网上公示的店名和地址应当与实际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门面、大堂、厨房等图片应当与实体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辅料等应当与实际菜品和所用主辅料一致;公示的图片应当与实际菜品基本一致。(2月11日《光明日报》)
近年来,网络餐饮业发展非常迅猛,但网络餐饮行业的卫生和食品安全状况却较为混乱。如媒体多次曝光一些网络餐饮平台放纵甚至诱导黑作坊入驻,而这些黑作坊涉嫌无照经营,登记地址虚假,盗用后厨照片等。因此,确实应该强化对网络餐饮服务业的监管。
食品安全法早已要求网络订餐平台应履行管理义务,但由于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导致现实中一些订餐平台不仅未履行监管义务,反而默认违规商家入驻经营,甚至诱导商家共同应付外部监管。其放任乃至怂恿态度,无疑导致黑心商家通过互联网祸害更多不特定群体的用餐安全。
这主要源于监管模式,传统监管多是到实体店铺审核检查,消费者在店铺用餐时也可体验用餐环境,发现违规可及时举报或用脚投票。而互联网背景下,专做外卖的商家只需接网络订单即可,即便存在实体店铺,很多订餐者也未必体验过。这样以来,哪怕商家将操作间设在污水横流,苍蝇横飞的场所,只要网络上宣传的图片高大上,消费者也会信以为真,根本觉察不到违规行为。甚至监管部门也不知道其藏身何处,监管起来心有余而力不足。
由此,势必要求订餐平台对每一家店铺进行实地审查,并要求网络上公示的门面、大堂、厨房等图片应当与实体店一致,公示的菜品图片、主辅料等信息应当与实际菜品基本一致或一致。其目的就是避免订餐平台基于各种因素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做黑心商家的帮凶。同时也避免商家故意将过度美化的饭菜图片放到网络上欺骗消费者,诱导消费者订购与实际口味相差甚远的“美味佳肴”。假使新规得以实施,再有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规避监管的违规行为,商家和订餐平台不仅应受到行政处罚,还应就欺诈行为赔偿消费者损失。
不过,该征求意见稿尚有待完善的地方,如就现有技术而言,完全可以创新监管模式。一是构建数据共享的黑名单体系,并要求订餐平台将商家信息接入监管部门数据库,当商家上传证照后,监管部门可及时查验证照的真实性,一旦上线违规商家,监管部门也可及时发现取缔。二是不妨要求在后厨及大厅安装监控,实时向平台传送数据,减少违规操作现象。三是应要求兼营网络餐饮的商家需标明其网路餐饮与出售给其他食客的餐饮是否相同,即“网络款”与“实体款”是否一致,以免误导网络订餐者。
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辐射性,决定了网络餐饮服务必须有更严格的监管措施,否则只会导致乱象纵生。只有强制网络订餐平台做到对线下餐饮商家的无缝、动态、实时、透明化管控,并提高违规商家和平台的法律责任,方能避免网络餐饮服务继续野蛮生长,让消费者成为“互联网+餐饮”的受益者而非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