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报道举报商家涉嫌虚假宣传,法院:以赔偿为目的,驳回诉请。“职业打假人”韩某网购化妆品,一次性就买了68盒。就在经营者以为碰上了大客户时,却被举报涉嫌虚假宣传,对方要求退款10326元,还不退货。去年下半年,韩某又向合肥市工商部门投诉,但因证据不足,其要求遭到拒绝。春节前夕,韩某再次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以赔偿为目的,且证据不足,判其败诉。(2月3日新华网)
在假冒伪劣商品普遍存在的时代,“职业打假人”曾经受到人们的拥护和欢迎,因为他们的存在,对不法经营者是一种震慑,也使更多的消费者权益得到了保护,减少了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而在法制不断健全、商品质量普遍得到保证的今天,一味以获得相应赔偿即牟取利益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其荣誉的光环不断退去,以至于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法院驳回诉请,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同时,也是对经营者的一种警示。
诚然,“职业打假人”通过购买过多的非生活所需的商品,以商品的瑕疵作为索取赔偿的依据,一方面是利用法律的空子作为自己的盈利点,一方面也是一种非正常的劳动所得。同时,一定程度上其行为也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更使一些经营者因为无意间的疏忽,面对这些索赔诉讼官司而大大影响了创新创业的热情。因此,法院部门从保护经营者权益的角度,从以事实为依据的角度,对“职业打假人”的上诉不予支持。
但法院的此举,并非是对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保护,而更是对经营者的一种警示。作为经营者来说,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在保证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同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作任何虚假宣传,只要做到自己经营作风过硬、商品质量过硬、服务质量量过硬,就会在受到消费者欢迎、提升经营效益的同时,让一些心怀叵测者没有钻空子的余地,进而实现自身与消费者的双赢共赢。(曹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