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格意义上说,职业打假人确实不能算是消费者。因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以消费为目的,而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是为了经由打假获取利益。不过,尽管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经由打假牟利,但是其打假行为在客观上能对部分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起到遏制作用,有利于减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发生,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
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由于维权意识相对欠缺,以及时间、精力有限等原因,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多数人只会选择退换货处理,有些人甚至自认倒霉,放弃自身权利。这样也就导致部分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成本非常低,不怕实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职业打假人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向商家提出数倍于商品售价的索赔,则能大大提高商家售假行为的成本,令其得不偿失,这样一来不少商家也就不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而在客观上起到减少售假行为发生的效用。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强调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也就意味着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的保护。如果该条款最终生效,也就意味着职业打假人此后很可能会“淡出江湖”。而职业打假人“退出历史舞台”,部分商家或许就会因为减少了来自职业打假人的监督,而肆无忌惮地实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正因为如此,一方面,在社会各界对有关职业打假行为不受“消法”保护条款存在较大争议情形下,有关方面有必要持审慎的态度,慎重出台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如果该条例中有关职业打假行为不受“消法”保护规定生效实施,亦须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强化职责意识,大力加强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打击力度,补上职业打假人“消亡”留下的打假缺口,令销售假冒伪劣行为切实受到严格监督与严厉打击。如此,即便职业打假行为不再受到“消法”的保护,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亦能有效减少发生,令消费者权益获得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