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制度迎来全面改革。土耳其期待已久的新法现将审查和执法统一到一个单一法律中(属于基本立法),该单一法律中涉及商标、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
第6769号工业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于2017年1月10日公布在官方公报上,大部分的条款于同日生效。
新制度统一了之前几个独立法令(DecreeLaw,属于二级立法)涉及的条款。但是,法令仍将继续适用于2017年1月10日前的商标、专利、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的申请程序。
土耳其专利局的名称也有变化,现在已更改为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PTI)。
共同条款的重大变革如下:
-固定的时限:除非另有规定,所有时限为2个月。对商标而言,异议期从3个月缩短为2个月。对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而言,异议时限仍为3个月。
-注册不能作为侵权抗辩事由。侵犯第三方权利不能使用注册作为抗辩事由。
-赔偿与扣押:权利人已从对方获得损害赔偿但未能扣押侵权商品的,该权利人不得对第三方提起侵权与扣押诉讼。
-国际权利穷尽:明确规定适用国际权利穷尽原则。
-大学的所有权:科研人员(包括普通学生)在工作期间发明或创造的所有专利或外观设计归大学所有。
-缺乏刑事条款:尽管权利人可对商标侵权采取刑事诉讼,但《知识产权法》并未对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规定刑事条款。
商标的具体规定:
-共存:在先商标已存在的情况下,获取同意书可作为避免临时驳回裁定的合法途径。
-不使用抗辩:在基于相似性的异议程序中,异议方的商标已注册5年或更久的,TPTI可应申请者(被异议方)请求要求异议方提供截至在后商标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使用证据。同理,在基于相似性的撤销程序中,被异议方也可要求提供使用证据。
-依职权撤销:TPTI是决定商标基于未使用以及通用或误导性被撤销的权力机关。在《知识产权法》生效7年后(2024年1月10日),TPTI开始受理此类主张。
-因沉默导致权利丧失:知识产权法规定沉默期为5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被视为知道)商标被使用但未在该时限内采取任何行动之日起算。
专利的具体变更:
-授权后异议制度:《知识产权法》规定了授权后异议制度,第三方可在专利授权决定公开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扩大强制许可适用范围:除了法令中的理由外,《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以下适用强制许可的理由: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将药品出口至其他发生公共健康危机的国家。
-植物育种者如果不侵犯专利无法开发新的品种。
-专利所有者的行为限制、阻碍或损害市场竞争。
-废除未经实质审查的授权专利的保护:新法生效后,在检索报告公布日起3个月内必须提交实质审查请求。
-不可授予专利的生物技术发明:不可授予专利发明的范围已扩大。植物或动物品种(或其生产)的生物学方法不可授予专利,但微生物学方法或通过该方法获得的产品除外。
-恢复未支付维护费而被废弃的专利:专利所有者现可恢复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而被废弃的专利。
外观设计具体变革:
-未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只要未注册的外观设计首次在土耳其公开,该外观设计可获得3年保护。
-初步审查中的新颖性要求:在依职权审查的要求中,新颖性被列入初步审查中的要求。
等效件的使用:经科学、产业与技术部认可和公开的等效件的使用不构成外观设计侵权。
恶意:恶意可成为启动异议与撤销程序的理由。
-整机产品的零部件保护:满足要求的整机产品的可视部分也可获得外观设计保护。
地理标志具体规定:
-传统产品名称:与欧盟条例类似,不属于地理标志范围的传统产品名称可获得相应保护。
-生产者团体作为申请人:不管其法律形式是什么,,生产者团体都有权提交申请。
-公布:申请现公布在TPTI的官方公报(OfficialTPTIBulletin)上,而不是政府公报(OfficialGazette)或地方报刊。
-修改请求:如果已注册地理标志发生变化,相关方可提出修改请求。申请程序适用于此类请求。(编译自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