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12月开始,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指定接收侵权通知机构的登记程序(下称“避风港登记”)转变为电子系统。若美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对此实施相应的举措,这一改变可能导致其难以享受避风港免责。
《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要指信息存储服务的提供商)需向美国版权局对其指定接收侵权通知的机构进行信息登记,这是其满足避风港免责的适用条件之一。《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第512(c)(2)条对于“避风港登记”予以规定,网络服务商指定机构的登记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以及其他适当的联系信息。
自2016年12月1日起,美国版权局对于“避风港登记”不再接受任何纸质的信息登记,一律更改为线上的信息登记,美国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使用新的线上系统进行“避风港登记”。网络服务商最晚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转变采用电子登记系统。这一年多的缓冲期间,纸质登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依然被视为符合避风港规则保护的条件。在纸质登记系统向电子登记系统转换的一年多期间,公众需要先通过线上系统查询网络服务提供商指定机构的相关信息,如果在电子系统上无法查询到该信息,仍需要对纸质登记档案进行查询。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若美国网络服务提供商未在新的线上系统进行登记,那么其将承担不受《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第512(C)条避风港规则保护的风险,个人用户在其网站上发布侵权内容时,网络服务提供商难以免除版权侵权的相关责任。
从旧式的纸质登记制度到线上登记制度的转变将提高“避风港登记”的效率,也会降低网络服务商的运营成本。新的电子系统对于接收侵权通知机构的信息更新将会更加及时和准确。“避风港登记”的续展周期从原先两年一次的登记,更改为三年进行一次登记。对于电子登记系统,每次新的登记、指定、续展或变更的费用均仅需6美元,而原先纸质登记的费用是105美元的基本费加上每次35美元。
虽然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吸收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的避风港规则,但我国目前却缺失“避风港登记”的机制,这难免会对版权人与网络服务商之间实施通知与移除程序带来一定的混乱,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避风港规则在我国的有效运行。(游宛儒阮开欣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